重慶市武隆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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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2681461530D/2021-00237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武隆區農業農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1-09-09 [ 發布日期 ] 2021-09-17

重慶市武隆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印發《武隆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關于突出抓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要求,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和《重慶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規定,區農業農村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水利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林業局、區供銷合作社、區稅務局、武隆區銀保監組共同制定了《武隆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落實。



?????????????????????????????????????????????????????????????重慶市武隆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武隆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武隆區財政局

?????????????????????????????????????????????????????重慶市武隆區水利局

?????????????????????????????????????????????????????????????重慶市武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武隆區林業局

???????????????????????????????????????????????????????????????重慶市武隆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重慶市武隆區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涪陵監管分局武隆監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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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武隆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管理,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導、扶持與服務,促進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和《重慶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武隆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區級示范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農民專業合作社區級部門聯席會(以下簡稱“區聯席會”)評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區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動態監測管理機制。

第四條區級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鄉鎮街道(業務管理部門)推薦、區聯席會審定、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區聯席會根據全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和示范社建設情況,確定區級示范社名額數量。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申報區級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設立,運行2年以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戶。

3.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并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訂章程。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各自職責和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2.建立有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并有完整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簽到簿上簽名。涉及到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4.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的辦法,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三)財務管理規范。

1.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財務會計報告,經過監事會審核,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理事會接受成員質詢。

5.監事會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報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

6.各級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并建立具體的項目資產管護制度。

7.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定期向當地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并按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報。

(四)經濟實力強。

1.成員出資總額40萬元以上。

2.固定資產總額達到10萬元以上。

3.年經營收入60萬元以上。

4.生產鮮活農(林)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社對接”、“農超對接”、“農企對接”、“農校對接”等,銷售渠道穩定順暢。

5.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社務管理普遍采用現代技術手段。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2.入社成員數量高于本區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種養業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50人以上(特色農林種養業合作社成員數量可適當放寬)。農民成員占合作社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3.為成員提供產供銷一體化服務,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超過80%,新品種、新技術普及推廣。

4.帶動農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員收入高于本區同行業非成員農戶收入,帶動貧困農戶增收強的可適當放寬條件。

(六)產品(服務)質量安全。

1.推行生產標準化,有嚴格的生產技術操作規范,建立生產、包裝、儲藏、加工、運輸、銷售、服務等記錄制度,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

2.在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產品質量、科技含量處于領先水平,擁有注冊商標,獲得質量標準認證,并在有效期內(不以農產品生產加工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會聲譽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在當地影響大、示范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嚴重事件,沒有行業通報批評,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對于從事農資、農機、植保、灌排等服務和林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標準可以適度放寬。

第七條申報區級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具體申報程序: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

(二)鄉鎮(街道)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對擬推薦的區級示范社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以正式文件向區農業農村委(區級部門聯席會辦公室)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三章? 評? 定

第八條區級示范社每年評定一次,由區級部門聯席會評定。

第九條區級部門聯席會由區農業農村委召集,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水利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林業局、區供銷合作社、區稅務局、區銀保監組等單位為成員,區級部門聯席會在區農業農村委設辦公室,組織區級示范社評定工作,對各鄉鎮街道或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示范社進行審核。

第十條區級示范社評定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評定程序:

(一)區級部門聯席會辦公室根據各鄉鎮街道(業務管理部門)的推薦意見,對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區級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核意見,報區級部門聯席會審定。

(二)區級部門聯席會審定后,在區政府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異議的,由相關鄉鎮街道(業務管理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武隆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稱號,由區農業農村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水利局、區稅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林業局、區銀保監組、區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和單位聯合發文并公布名單。

(四)區級部門聯席會將區級示范社名單匯總,建立區級示范社名錄。

第四章? 監? 測

第十一條建立區級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對區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為制定區級示范社的動態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區級部門聯席會成員單位加強對區級示范社的調查研究,跟蹤了解區級示范社的生產經營情況,研究完善相關政策,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第十三條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程序:

(一)區級部門聯席會辦公室提出區級示范社運行監測工作方案,報區級部門聯席會確定后組織開展運行監測評價工作。

(二)區級示范社在監測年份的31日前,將本社發展情況報所在鄉鎮街道(業務管理部門)。

(三)鄉鎮街道(業務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區級示范社所報材料真實性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報區農業農村委。

(四)區農業農村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區級示范社監測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建議,并提交區級部門聯席會審定。

第十四條監測合格的區級示范社,以區農業農村委文件確認并公布。監測不合格的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區級示范社資格,從區級示范社名錄中刪除。

第十五條區級部門聯席會辦公室根據監測中淘汰的區級示范社數量,在下一次區級示范社評定中予以等額追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區級示范社及申報區級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或不良記錄,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區級示范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七條區級示范社要及時提供有關材料,對不認真、不及時提供的,給予警告,并作為監測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對在申報、評定、監測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以前,原認定和監測合格的市級以上示范社一并納入區級示范社管理,監測合格的繼續保留區級示范社資格。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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