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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20086902886/2024-00036 [ 發文字號 ] 渝民〔2024〕26號
[ 主題分類 ] 民政、鄉村振興、救災;社會救助 [ 體裁分類 ] 公文;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武隆區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發布日期 ] 2024-03-05

重慶市民政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申請審批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申請審批工作,根據中辦、國辦《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重慶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重點舉措》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臨時救助申請審批流程進行調整優化,妥善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提高臨時救助工作實效。

一、準確適用程序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適用范圍。對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出現生活困難的支出型家庭或個人,按一般程序開展臨時救助。

(二)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難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需立即給予急難小金額先行救助的,按簡易程序開展臨時救助。

二、規范申請審批

(一)一般程序。

1.申請。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書面申請,也可通過互聯網實行線上申請;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但持有當地居住證且實際居住的,由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申請人非本地戶籍且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條件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區縣級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區縣級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市級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當地區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申請人應當根據致困原因書面聲明相應的家庭人口、贍(扶、撫)養關系、收入、財產、重大支出和急難情形,履行授權民政部門核查上述情況的相關程序,并且如實提供以下有關材料:戶籍身份證明、婚姻狀況、收入財產、家庭重大支出、困難情形等材料;公安、消防、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區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2.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對于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區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委托其戶籍所在地區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協助調查核實,戶籍地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提出是否給予臨時救助的建議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5天后,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區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如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組織核查,相關工作可延長5個工作日。

3.審批。區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和審核意見后,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額;不予批準的,應當通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適用一般程序的臨時救助,應自申請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需再次核查等特殊情況可延長5個工作日)。對救助金額較小委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審批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區縣民政部門備案。

4.歸檔。臨時救助審批結束后,區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相關申請審核審批材料進行全面整理,按有關管理規定建檔歸檔,存檔備查。

(二)簡易程序。

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情形的,由戶籍、居住或急難發生所在地區縣級政府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救助管理機構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實施急難小金額先行救助。適用簡易程序的臨時救助,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適用簡易程序的臨時救助,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三、切實開展救助

(一)發放救助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區縣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及時轉介提供幫扶。

四、建立工作機制

(一)建立協同參與機制。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加強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工作聯動、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合力做好臨時救助工作。研究政府購買救助服務辦法,充分運用市場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引導購買急難風險型商業保險,與臨時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

(二)完善主動發現機制。加強基層救助能力建設,加強困難群眾走訪聯系,切實暢通社會救助熱線,建好網絡信息平臺,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協理員等力量作用,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群眾的生活困難情況,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

(三)健全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要切實建立落實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強化緊急性突發事件臨時性基本生活救助,進一步提高救助時效性。強化救助資金規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門要積極會同財政、監察等部門對臨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整改?! ?/span>

(四)明確救濟渠道。各區縣民政部門要嚴格規范執行臨時救助申請辦理程序;對象如對審批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吨貞c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規程〉的通知》(渝民發〔2015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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