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2008690261E/2022-00043 | [ 發文字號 ] | 武隆司法發〔2022〕63號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 |
[ 發布機構 ] | 武隆區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2 | [ 發布日期 ] | 2022-11-25 |
中共重慶市武隆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重慶市武隆區司法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武隆區違法建設查處職責的意見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護土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維護土地和城鄉規劃管理秩序,及時和有效依法處置我區違法建設,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經區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進一步明確我區違法建設查處職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違法建設概念及法律適用
?本文件所稱“違法建設”包括違法用地建設、違反規劃建設。違法用地建設是指未經批準或者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設;違反規劃建設是指在城鄉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規劃許可審批范圍修建的建設。
?違法用地建設查處按普通管理區域(除林地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公路建筑控制區等專屬管理區域,城市建設用地)和林地及專屬管理區域(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綠地、濕地、公路建筑控制區、鐵路安全保護區、河道和水工程、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等區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其中,林地及專屬管理區域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違反規劃建設查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二、相關單位職責
?以法律法規為根本,以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為前置,結合“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按照違法建設的性質(違法用地/違反規劃)、違法建設所處區域(普通管理區域/專屬管理區域,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違法建設當事人身份(農村村民/非農村村民)、違法建設修建目的(住宅/非住宅)等標準進行綜合后,對我區違法建設查處職責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違法用地建設查處職責
?違法用地建設由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林業局、區城市管理局、各專屬管理區域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具體查處職責區分如下:
1.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查處職責
(1)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普通管理區域內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用于修建住宅或其他生活配套附屬設施;
(2)農村村民占用林地用于修建住宅或其他生活配套附屬設施,雖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2.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查處職責
(1)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普通管理區域內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用于修建非住宅;
(2)非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普通管理區域內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用于修建住宅、非住宅;(包括城鎮居民、城市資本借用農村村民名義進行違法建設的情形)
(3)農村村民占用林地用于修建非住宅,雖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4)非農村村民占用林地用于修建住宅、非住宅,雖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3.區林業局查處職責
?區林業局負責查處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建設。
4.區城市管理局查處職責
?區城市管理局負責查處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一中心兩組團13.3平方公里范圍,在《武隆縣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中予以明確,即中心城區5.63平方公里、仙女山組團5.6平方公里、白馬組團2.1平方公里)的違法建設。(區城市管理局對違法建設的查處范圍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變化而進行相應調整)
5.專屬管理區域主管部門查處職責
?專屬管理區域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其主管區域內土地的違法建設。(除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外)
(二)違反規劃建設查處職責
?違反規劃建設,由區城市管理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各專屬管理區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進行查處,具體查處職責區分如下:
1.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違反規劃建設查處職責
區城市管理局負責查處位于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違反規劃建設。
2.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違反規劃建設查處職責
(1)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查處職責(原則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進行查處)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對以下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①取得選址意見書、附有規劃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通過審查,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②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
③擅自改變其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指擅自改變由其核發的鄉村公共設施、公益設施、鄉鎮企業和農村集中居民點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情形)
④擅自改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的內容進行建設,經批準建設的臨時建(構)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滿因實施城鄉規劃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查處擅自改變其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違法建設。(包括擅自在原房屋建筑基礎上加層、加高和其他不符合規劃管控的違法建設情形)
(2)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即未取得任何規劃手續)的違法建設查處職責
①專屬管理區域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在其主管的專屬管理區域內的違法建設。(除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外)
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查處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
③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查處其他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位于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違法建設。(除由各專屬管理區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處的外)
(三)區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指揮部辦公室相關職責
區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區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并定期會同區督查室對區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法建設的查處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三、工作要求
(一)嚴格依法履職,規范執法行為。區級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法建設進行查處是法定職責,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行職責,主動擔當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部署、親自研究、親自督導,杜絕出現新增違法建設,在執法過程中應做到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嚴肅監督執紀,強化責任追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范圍內特定區域的違法建設要及時發現并上報主管部門。區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劃分對違法建筑進行依法查處;對未發現、不巡查、不報告、不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違法建設事實的,視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區紀委監委機關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相關規定依法依規進行追責問責。
本文件內容由區委編辦、區司法局最終負責解釋。
附件:1.武隆區違法建設查處職責相關法律規定匯總表
??????2.專屬管理區域違法建設查處職責相關法律規定匯總表
??????3.《關于進一步明確武隆區違法建設查處職責的意見》政策解讀
中共重慶市武隆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重?慶?市?武?隆?區?司?法?局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1
武隆區違法建設查處職責相關法律規定匯總表
附件2
專屬管理區域違法建設查處職責相關法律規定匯總表
序號 | 專門管理領域 | 違法行為 | 查處部門 | 法律規定 |
1 | 自然保護區 |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自然保護區內土地的違法建設 | 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形成的違法建筑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查處:(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綠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圍等專門管理區域內修建的,由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該區域的主管部門組織查處。 |
2 | 風景名勝區 |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風景名勝區內土地的違法建設 | 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 |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形成的違法建筑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查處:(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綠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圍等專門管理區域內修建的,由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該區域的主管部門組織查處。 |
3 | 綠地 |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綠地的違法建設 |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2.《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城市園林綠化違法行為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3.《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一)違法移植、砍伐城市園林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并按照補償費的三倍至十倍處以罰款;(二)違法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按期達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補償費的三倍至五倍處以罰款。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園林公共綠地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強制拆除綠地內的違法建(構)筑物,并按照補償費的五倍至十倍處以罰款;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屬于其他綠地的,按照差額面積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屬于劃撥土地的,參考同類土地使用權出讓價。 4.《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形成的違法建筑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查處:(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綠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圍等專門管理區域內修建的,由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該區域的主管部門組織查處。 |
4 | 濕地 |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濕地的違法建設 | 林業主管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建設項目占用重要濕地,未依照本法規定恢復、重建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重建濕地;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占用、臨時占用濕地的,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有生態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非法占用濕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修復或者未按相關規定進行修復的,處以生態功能退化濕地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形成的違法建筑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查處:(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綠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圍等專門管理區域內修建的,由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該區域的主管部門組織查處。 |
5 | 公路建筑控制區 |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土地的違法建設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查處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行為。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在國道、省道、縣道的建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2.《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形成的違法建筑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查處:(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綠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圍等專門管理區域內修建的,由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該區域的主管部門組織查處。 | |||
6 | 鐵路安全保護區 |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土地的違法建設 | 鐵路安全監管部門 | 1.《重慶市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以下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一)堆放棄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稈等可燃物或者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二)修建水塘、改變匯水河道危害鐵路線路安全;(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2.《重慶市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危害鐵路安全行為的,由鐵路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3.《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形成的違法建筑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查處:(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綠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圍等專門管理區域內修建的,由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該區域的主管部門組織查處。 |
7 | 河道 |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河道的違法建設 | 河道主管機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ǘ┰诘谭?、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2.《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報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3.《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形成的違法建筑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查處:(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綠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圍等專門管理區域內修建的,由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該區域的主管部門組織查處。 |
8 |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等 |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土地的違法建設 | 民用航空主管部門 | 1.《重慶市民用航空條例》第五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除國家民用航空行業管理外的民用航空管理和服務,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全市民用航空發展規劃、民用機場建設規劃和通用航空規劃等專業規劃,統籌協調民用航空發展。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與民用航空相關的工作。 2.《重慶市民用航空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八)項: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八)在機場圍界外五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3.《重慶市民用航空條例》第三十九條:禁止在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三十公里以內的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一)修建對空射擊的靶場;(二)修建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三)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 4.《重慶市民用航空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五)項: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塔、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五)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5.《重慶市民用航空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項規定的,機場管理機構發現后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通知或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影響民用機場安全環境保護的,機場管理機構發現后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通知或者移送民用機場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理。6.《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形成的違法建筑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查處:(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綠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圍等專門管理區域內修建的,由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該區域的主管部門組織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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