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2MB1520593R/2024-00001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 武隆區信訪辦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 發布日期 ] | 2024-01-09 |
《信訪工作條例》“信訪事項受理”解讀
第一節??登記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信訪人基本信息、信訪人數、主要訴求、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相應的事實和理由及信訪過程等。根據信訪訴求甄別選擇信訪目的、內容分類、熱點問題、產生信訪事項的原因等信息。
第二節??轉交
市、區縣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或上級信訪部門轉交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或轉交,并區分情況,在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或上級機關、單位轉交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或轉交。對屬于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自登記當日或收到信訪事項當日及時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第三節??受理
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在15日內區分情況作出處理,并告知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
對信訪人反映的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由登記單位辦理回復的,應自登記之日起15日內,將建議采納情況直接回復信訪人;由登記單位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的,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將建議采納情況直接回復信訪人。
對信訪人反映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對信訪人直接向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反映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屬于登記單位職權范圍、應當由登記單位受理的,登記單位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屬于登記單位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下級機關、單位應當自上級機關、單位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日內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信訪人提出的其他類信訪事項,由登記單位辦理回復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處理情況直接回復信訪人;由登記單位轉送有權處理機關、單位辦理的,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將咨詢核實情況直接回復信訪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機關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引導其不重復反映。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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