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武隆區白馬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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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武隆區白馬鎮綜合行政事項責任清單

日期:2024-03-13

白馬鎮綜合行政事項責任清單1--法定行政執法事項31項)

序號

行業領域

事項名稱

事項類型

法律法規依據

責任崗位

區級指導部門

1

應急管理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應急救援崗

區應急局

2

應急管理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檢查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發現險情、災情及時報告和處理。

應急救援崗

區應急局

3

水利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行政檢查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下,負責本轄區防汛抗旱與搶險救災的具體工作,按照管理權限組織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編制執行防汛抗旱預案,配合開展農村住房防災能力調查,組織群眾轉移和安置,統計、核實、上報災情等。

移民服務崗

區水利局

4

消防

消防安全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應急救援崗

區消防救援支隊

5

住房城鄉建設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行政檢查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管。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置安全生產事故。

建設環保崗

區住房城鄉建委

6

規劃自然資源

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對《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檢查

1.《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在建違法建筑的行為,并向負有查處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

對在建違法建筑,負有查處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建設并限期自行消除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建設現場實施監管。對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負有查處職責的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物業服務等企業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

(二)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違法建筑的公告,并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實施強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違法建筑。對存量違法建筑,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治計劃,可以采取集中調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違法建筑信息。

2.《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有關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為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建設環保崗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

7

交通運輸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行政檢查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五)組織安全宣傳、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的考評。

應急救援崗

區交通局

8

交通運輸

鄉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行政檢查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應急救援崗

區交通局

9

交通運輸

對簽單發航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行政檢查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簽單發航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應急救援崗

區交通局

10

生態環境

對污染防治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風險防范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行政檢查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環境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對本轄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污染防治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風險防范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建設環保崗

區生態環境局

11

交通運輸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國道、省道、縣道的,由區(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涉及鄉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涉及村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涉及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經濟發展崗

區交通局

12

城市管理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2.《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的規定,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的,由村民委員會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破壞綠化、損毀古樹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市政管理崗

區城市管理局

13

規劃自然資源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四十條: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建設環保崗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

14

生態環境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條: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廁所、化糞池;(二)設立糞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站,堆放醫療垃圾,設立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堆棧;(三)施用高殘留、高毒農藥;(四)從事規模畜禽養殖、網箱網欄養殖;(五)排放工業污水;(六)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2.《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有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環保崗

區生態環境局

15

水利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處罰

1.《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村鎮供水工程未經批準,但符合村鎮供水規劃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補辦審批手續,可以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新建村鎮供水工程未經批準,且不符合村鎮供水規劃的;(二)在規?;┧采w區域內,新建經營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設施的;(三)企業事業單位在規?;┧采w區域內,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備水廠或者供水設施的。

2.《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三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屬于規?;┧こ痰?,由區(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移民服務崗

區水利局

16

水利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處罰

1.《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規?;┧|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三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屬于規?;┧こ痰?,由區(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移民服務崗

區水利局

17

水利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處罰

1.《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一)損壞村鎮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二)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擅自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三)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擅自從事挖坑(溝、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樁、頂進作業等危害村鎮供水工程及其設施安全活動的;(四)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的;(五)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的。

2.《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三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屬于規?;┧こ痰?,由區(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移民服務崗

區水利局

18

水利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處罰

1.《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一)隨意停止供水的;(二)未按照規定時限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三)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未及時采取處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實施供水應急預案的;(四)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2.《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三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屬于規?;┧こ痰?,由區(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移民服務崗

區水利局

19

水利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處罰

1.《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一)阻撓供水設施搶修的;(二)盜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單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的;(三)擅自拆卸、啟封、圍壓、損壞水表,影響水表正常計量的;(四)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用水管網與村鎮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

2.《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三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屬于規?;┧こ痰?,由區(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移民服務崗

區水利局

20

林業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條:新造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在五年內禁止剃枝、放牧。期滿后,可在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以改善林分結構和衛生條件為目的的衛生伐、撫育伐。 ??????????????????????????????

2.《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決定。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

農業農村崗

區林業局

21

林業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防護標志和護林碑牌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重慶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防護標志和護林碑牌的,責令恢復標志和護林碑牌,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2.《重慶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決定。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

農業農村崗

區林業局

22

衛生健康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事務崗

區衛生健康委

23

教育

對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社會事務崗

區教委

24

應急管理

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實施強制轉移

行政強制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三款:情況特別緊急時,有關人民政府可以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實施強制轉移。

應急救援崗

區應急局

25

應急管理

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行政強制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二十九條: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2.《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應急主管部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分級報告。情況危急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受威脅對象撤出危險地帶,必要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應急救援崗

區應急局

26

交通運輸

對造成村道、村道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予以強制扣留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車輛、工具依法予以拍賣

行政強制

1.《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退還扣留的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抵扣應繳賠償費及罰款后,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超過部分余款退還當事人。前兩款規定涉及村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

經濟發展崗

區交通局

27

規劃自然資源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建設環保崗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

28

住房城鄉建設

對鑒定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鎮建筑作出強制治理決定

行政強制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對于村鎮建筑已出現明顯結構變形、局部垮塌、發生災害危及使用安全、主體結構拆改荷載明顯增大等經鑒定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險,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戒標志,必要時做出強制治理決定。

建設環保崗

區住房城鄉建委

29

住房城鄉建設

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處理

行政強制

《重慶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區(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可代為治理,相關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費用按建設工程相關定額計算。同時區(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環保崗

區住房城鄉建委

30

經濟信息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經濟發展崗

區經信委

31

公安

制止、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九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平安法治崗

區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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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馬鎮綜合行政事項責任清單2--賦權行政執法事項(76項)

序號

賦權事項名稱

原行使部門

賦權范圍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具體規定

責任崗位

一、通用賦權事項(15項)

1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區水利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移民服務崗

2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處罰

區農業農村委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農業農村崗

3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區文化旅游委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文旅服務崗

4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

應急救援崗

5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應急救援崗

6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應急救援崗

7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應急救援崗

8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違反規定飼養、管理犬只,按照下列規定處罰:(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市政管理崗

9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市政管理崗

10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1.《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緣石五十米范圍內的次干道及其兩側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兩側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

(三)臨街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設置攤位擺賣、經營;

(四)在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

(五)在橋梁、人行天橋上擺攤、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擺攤、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品。

2.《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二款: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占道經營物品。

市政管理崗

11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應保持安全完好,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應保持顯示完好。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處以每日五十元罰款。

市政管理崗

12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污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出現污損、殘缺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或修復。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清洗或修復,逾期不清洗或修復的,處以每日五十元的罰款。

市政管理崗

13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應當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應當圍擋存放。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市政管理崗

14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應當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市政管理崗

15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市容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三)不將污水排放或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點焚燒樹葉、垃圾;

(五)不在住宅樓、居民社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畜家禽。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市政管理崗

二、自選賦權事項(61項)


16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應急救援崗

17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

應急救援崗

18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2.《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二)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應急救援崗

19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應急救援崗

20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應急救援崗

21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屬于有關單位未事先安排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有關人員擅離崗位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應急救援崗

22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條第七項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條第七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應急救援崗

23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處罰

區市場監管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食藥監督崗

24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處罰

區市場監管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食藥監督崗

25

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筑標志牌的處罰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

《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條

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環保崗

26

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建設環保崗

27

對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建設環保崗

28

對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處罰

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環保崗

29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建設環保崗

30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條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建設環保崗

31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零七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建設環保崗

32

對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行為的處罰

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條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的,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建設環保崗

33

對《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的處罰

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條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垂釣等活動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物品的;

(四)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增農業種植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或者經濟林的;

(五)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建設環保崗

34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處罰

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權(責令關閉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三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三款: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環保崗

35

對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的業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不得設置遮陽傘、篷蓋。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拆除,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市政管理崗

36

對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每車位500元進行罰款。

市政管理崗

37

對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違反規定的,處五十元罰款。

市政管理崗

38

對在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前,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采用綠籬、花壇、草坪、柵欄等作為隔離設施,其造型、色調應與周圍環境協調,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市政管理崗

39

對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未保持整潔、美觀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筑物,需要設置遮陽傘或篷蓋的,應當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寬度不超過1.5米的標準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拆除,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市政管理崗

40

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無污損、無殘缺。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市政管理崗

41

對違反《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1.《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建立停車場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

(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場收費區域顯著位置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舉報投訴電話等情況進行公示;

(四)主動提供停車票據;

(五)車位線清楚、環境整潔;

(六)在停車場內顯著位置,公示備案信息。

2.《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市政管理崗

42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

1.《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行下列占用、挖掘行為:

(一)設置占道停車點;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三)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

(四)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

(五)建設各種建(構)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3.《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一)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市政管理崗

43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1.《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志、服務項目、監督電話、停車場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

(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

(四)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

(五)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由于工作人員的失職導致停放車輛被盜、受損的,經營管理主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市政管理崗

44

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條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代為修復、正位或者補缺,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承擔,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市政管理崗

45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應當對廢品圍擋、遮蓋,不得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市政管理崗

46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政管理崗

47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處罰

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市政管理崗

48

對違反鄉道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的處罰

區交通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經濟發展崗

49

對在鄉道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處罰

區交通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經濟發展崗

50

對未經許可在鄉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處罰

區交通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濟發展崗

51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鄉道護路林的處罰

區交通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經濟發展崗

52

對未經批準在鄉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處罰

區交通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濟發展崗

53

對《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處罰

區水利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條

1.《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大壩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放牧、種植、從事集市貿易;

(二)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三)圍墾造地、修建池塘;

(四)損毀、破壞水利工程及其設施設備;

(五)傾倒土、石、礦渣等廢棄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攔渠堵水以及操作水閘、啟閉機等設備;

(七)其他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行為。

2.《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區(自治縣)水利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移民服務崗

54

對在禁止生產建設活動的區域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產建設活動的處罰

區水利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條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禁止生產建設活動的區域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移民服務崗

55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處罰

區水利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二條: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移民服務崗

56

對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鉆探、開鑿涵洞隧道、陡坡開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的活動的處罰

區水利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條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區(自治縣)水利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移民服務崗

57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區農業農村委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農業農村

58

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處罰

區農業農村委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九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農業農村

59

對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

區文化旅游委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文旅服務崗

60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以及標志未注明舉報電話的處罰

區文化旅游委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文旅服務崗

61

對個人或單位有《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處罰

區文化旅游委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

(三)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

(四)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

文旅服務崗

62

對個人或單位有《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處罰

區文化旅游委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種植樹木、農作物的;

(二)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

(三)鉆探、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文旅服務崗

63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以及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處罰

區文化旅游委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1.《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筑、設施,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旅服務崗

64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處罰

區文化旅游委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第十條第三款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第十條第三款:違反本規定,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旅服務崗

65

對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紅巖革命舊址文物保護標志、保護界碑界樁、標牌、說明牌、公共圖形符號的處罰

區文化旅游委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四條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紅巖革命舊址文物保護標志、保護界碑界樁、標牌、說明牌、公共圖形符號的,由市、區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貌,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文旅服務崗

66

對《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區文化旅游委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1.《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第十九條: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嚴禁從事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

(二)損壞旅游配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園林綠化植被;

(三)為非紅巖英烈修墳、立碑;

(四)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扔倒或者焚燒垃圾;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行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文旅服務崗

67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處罰

區文化旅游委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一條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一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文旅服務崗

68

對《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區衛生健康委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設置吸煙區又不禁止吸煙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吸煙區的設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內提供吸煙有關器具或者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設置禁煙標識、舉報電話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社會事務崗

69

對《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區衛生健康委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條第一款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吸煙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兩百元罰款;不聽勸阻,且有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妨礙執行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社會事務崗

70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以及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區應急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應急救援崗

71

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的處罰

區林業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設施、設備,以及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由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農業農村崗

72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處罰

區林業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農業農村崗

73

對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處罰

區林業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四項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四)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責令限期恢復。不能恢復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農業農村崗

74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處罰

區林業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森林防火條例》(2008修訂)第五十一條

《森林防火條例》(2008修訂)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農業農村崗

75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區民政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1.《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2.《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1.《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事務崗

76

對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處罰

區民政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條: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的遺體運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業務活動,或者在規定的制造、銷售場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事務崗


白馬鎮綜合行政事項責任清單2--委托行政執法事項10項)

序號

行業領域

委托事項名稱

委托單位

責任崗位

委托權限

執法依據

委托依據

1

應急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

區應急局

應急救援崗

警告,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5〕第37號)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

應急

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

區應急局

應急救援崗

責令限期改正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5〕第37號)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

應急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所列情形的處罰

區應急局

應急救援崗

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5〕第37號)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

林業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的處罰

區林業局

農業農村崗

(一)警告

(二)二百元罰款

《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5

林業

對在森林防火期內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處罰

區林業局

農業農村崗

(一)警告

(二)二百元罰款

《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6

林業

對森林高火險期內,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處罰

區林業局

農業農村崗

(一)警告

(二)二百元罰款

《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7

林業

對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處罰

區林業局

農業農村崗

(一)警告

(二)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設施、設備,以及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8

林業

對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處罰

區林業局

農業農村崗

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攜帶的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9

消防

負責本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除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監管及部分行政處罰

區消防救援支隊

應急救援崗

(一)監督檢查權

(二)責令改正權

(三)部分行政處罰權(對個人給予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給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四)提請行政處罰權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項: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項:委托執法權限。監督檢查權:受委托鄉鎮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本區域內對除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責令改正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權限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10

公安

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處罰

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應急救援崗

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99號)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對鄉道和村道上發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予以制止和糾正。有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五)項至第(十)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或者駕駛人不戴安全頭盔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駛入標志的;

(三)駕駛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響車輛通行和安全的;

(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者無行駛證的;

(七)貨運車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違反規定載人的;

(八)客運車輛違反載人規定的;

(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99號)第七十六條:對城市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交通協管組織實施警告。

對鄉道和村道上發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予以制止和糾正。有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五)項至第(十)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或者駕駛人不戴安全頭盔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駛入標志的;

(三)駕駛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響車輛通行和安全的;

(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者無行駛證的;

(七)貨運車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違反規定載人的;

(八)客運車輛違反載人規定的;

(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受委托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并持證上崗,依法履行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受委托執法的組織及其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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