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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27842222689/2022-00012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發布機構 ] 武隆區白云鄉
[ 成文日期 ] 2022-06-14 [ 發布日期 ] 2022-06-14

武隆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暫行)

第一條 為確保依法行政,及時、有效地制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對我委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無行政執法證件從事執法活動或者違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不使用法定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票據;不落實罰繳分離規定及擅自挪用或者處理沒收扣押財物;拒絕、推諉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刁難、謾罵、毆打行政相對人;收取錢財禮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提出的投訴和舉報。

第三條 委辦公室負責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受理和回復工作,委行政許可科(法規科)和組織人事科負責核實與處理具體投訴舉報情況。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來信、來電、來訪、電子郵件等合法方式進行投訴舉報,也可委托他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對投訴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委辦公室應將投訴舉報人的姓名、聯系方式、投訴舉報的具體內容和投訴舉報的對象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

委辦公室投訴舉報電話:023-81125001

電子郵箱:wlnyncwbgs@163.com

傳真號碼:023-81125001

辦公地址:武隆區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6

第五條 委辦公室自接到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規定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第六條 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后60日內審查終結,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接受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七條 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終結后,委辦公室應將投訴材料、辦理結果等資料歸檔。

第八條 投訴舉報件的承辦人員應嚴守紀律,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姓名及其他有關信息。對未按本制度處理投訴舉報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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