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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27842222689/2024-00001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林業 [ 體裁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武隆區白云鄉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發布日期 ] 2024-01-17

重慶市武隆區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舉報獎勵 實施辦法的通知

武隆區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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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全市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隱患,提高群防群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以及《重慶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全生產重點舉報事項獎勵標準》《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操作流程》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均可通過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舉報。 舉報內容應當說明時間、地點、情形、被舉報單位(個人)名稱(姓名)、相關證據和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條? 區應急局(“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接受舉報后,將移送區林業局核查并形成記錄備查。 區林業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市林業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區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四條? 經查證屬實后,由區應急局對有效舉報人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 (一)在森林防火區,發現野外違規用火和破壞防火設施設備行為第一時間舉報并經核實的獎勵100元至500元;發現林區生產經營主體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第一時間舉報并經核實的獎勵500元至1000元;發現故意縱火者第一時間舉報并協助有關部門偵破該案件的獎勵1000元至5000元。

?????? (二)舉報各類林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隱患,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高不超過30萬元。

?????? 第五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第一署名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審核和實施:

???? ? (一)舉報經核查屬實的,實行一事一獎勵,應在核查屬實后20日內發出領獎通知。

???? ? (二)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通過現場、銀行轉賬等方式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應在受理舉報的林業主管部門官網對舉報事項進行公告。60日內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

????????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不適用于本辦法:

?????? (一)被舉報事項已被有關部門掌握,正在調查處理的;

?????? (二)被舉報事項已被責令限期改正,正在責令期限內的;

?????? (三)被舉報單位在舉報前已排查出舉報事項并列入整改計劃或已整改的;???

?????? (四)經核查,舉報事項不存在或者無法核實的;

?????? (五)舉報事項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 (六)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的;

?????? (七)其他負有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所監管行業領域的舉報獎勵規定,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給予獎勵的;

?????? (八)具有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 第八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接受審計部門、監察機關的監督。

???????? 第九條? 參與舉報事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 第十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

????????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工作場所張貼相關“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事項及獎勵標準清單”,并納入職工培訓內容。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武隆區林業局進行解釋。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

附件: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重點舉報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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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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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重點舉報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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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防火

(一)林區野外違規用火。

1.非生產性用火:燒蜂驅獸、上墳燒紙、野炊吸煙、燒烤等。

2.生產性用火:未經批準在林區及周邊開展煉山造林、燒荒積肥、疫木焚燒、爆破、切割、電焊等其他違規野外用火行為。

(二)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

經營森林、林木、林地的單位、個人和林緣、林內經營主體,穿越林區的油氣管線、電力設施線路,林緣、林內易燃易爆場所、通信基站,未按照《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履行森林防火責任,未設置宣傳標志、營造防火隔離帶、配備滅火器材等。

(三)破壞防火設施設備。

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設施、設備,以及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

(四)林區故意縱火行為。

二、林業安全生產

(五)林業生產經營。

1.林木采伐、坡坎崖等危險地段綠化施工時,未落實安全措施。

2.陸生野生動物繁育利用單位從事人工馴養、繁殖、展演等生產經營活動,未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隱患。

3.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中,未按規定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

(六)林業工程設施建設。

由林業部門主管的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建設,違反建設施工領域有關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 (七)林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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