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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鄉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日期:2024-04-03



第一條??為監督本行政執法辦室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行政執法證件從事執法活動或者違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不使用法定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票據;不落實罰繳分離規定及擅自挪用或者處理沒收扣押財物;拒絕、推諉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刁難、謾罵、毆打行政相對人;收取錢財禮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提出的投訴和舉報。

第三條??紀委和法制審核機構共同對本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投訴舉報的受理和處理工作。

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合法方式進行投訴舉報,也可委托他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對投訴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投訴舉報處理機關應將投訴舉報人的姓名、聯系方式、投訴舉報的具體內容和投訴舉報的對象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

第五條??投訴舉報處理機關自接到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后的5個工作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規定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第六條??投訴舉報處理機關自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后30日內審查終結,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日。接受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七條??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終結后,投訴舉報處理機關應將投訴材料、辦理結果等資料歸檔。

第八條??承辦人員應嚴守紀律,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對未按本制度處理投訴舉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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