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武隆區白云鄉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重慶市武隆區白云鄉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
重慶市武隆區賦予白云鄉部分區級行政執法
事項清單(2023年)
重慶市武隆區區級部門可依法委托白云鄉行使執法權
事項清單(2023年)
序號 |
行業 領域 |
委托事項名稱 |
委托單位 |
受委托鄉鎮(街道) |
委托權限 |
執法依據 |
委托依據 |
1 |
生態環境保護 |
對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或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施行)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區(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2 |
生態環境 保護 |
對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或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施行)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
1.《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區(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3 |
生態環境 保護 |
對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或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區(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4 |
生態環境 保護 |
對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或限制采(碎)石區域內從事或擴大采(碎)石場生產規模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或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劃定的禁止區域從事采(碎)石生產或者在限制區域擴大生產規模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關閉,限期恢復植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經催告仍不恢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代履行,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1.《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區(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5 |
生態環境 保護 |
對未按照要求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方案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或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1.《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相應處罰:(七)事故責任單位未按照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后評估、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遺留的環境問題以及未根據后評估結論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有前款第六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
1.《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區(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6 |
林業 |
對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僅限于對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的處罰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由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攜帶的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條: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
7 |
林業 |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個人和單位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的行政處罰 |
區林業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僅限于對森林防火區內的個人和單位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實施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條: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
8 |
林業 |
對在森林防火期內個人和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行政處罰 |
區林業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僅限于對在森林防火期內個人和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實施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條: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
9 |
林業 |
對森林高火險期內,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林業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僅限于對森林高火險期內,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條: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
10 |
應急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11 |
應急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危險化學品條例》(2013年修正)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12 |
應急管理 |
對煤礦企業違反安全培訓規定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第四十七條: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13 |
應急管理 |
對煤礦企業沒有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職工安全手冊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煤礦企業沒有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職工安全手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14 |
應急管理 |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礦采區范圍內進行危及煤礦安全作業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礦采區范圍內進行危及煤礦安全作業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15 |
應急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有關安全培訓要求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三十四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16 |
應急管理 |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17 |
應急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18 |
應急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19 |
應急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20 |
應急管理 |
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生進行培訓,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未取證上崗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21 |
應急管理 |
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兩項違法安全規定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22 |
應急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span>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23 |
應急管理 |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24 |
應急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四項違法行為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25 |
應急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六項違法行為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26 |
應急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第七項行為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27 |
應急管理 |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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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7條規定所列情形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1.《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十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29 |
交通運輸 |
對損害或者侵占戰備渡口及其附屬設施的行政處罰 |
區公路管理機構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二條:損害或者侵占戰備渡口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1.《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國道、省道、縣道的,由區(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涉及鄉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委托白云鄉人民政府實施;涉及村道的,由白云鄉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涉及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30 |
交通運輸 |
對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處罰 |
區公路管理機構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條: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的路段和時間施工作業的;(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組織方案的;(三)未按照現場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組織方案施工的;(四)未規范設置施工標志或者安全設施的;(五)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六)未公示施工時間和責任人的;(七)未組織人員維護施工現場秩序,導致交通混亂的;(八)施工作業完畢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或者消除安全隱患的。 |
1.《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國道、省道、縣道的,由區(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涉及鄉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委托白云鄉人民政府實施;涉及村道的,由白云鄉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涉及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31 |
交通運輸 |
對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二)項的處罰 |
區公路管理機構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一、二項: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一)設置路障、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經營性修車洗車及其他影響公路暢通;(二)傾倒垃圾雜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污。 |
1.《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國道、省道、縣道的,由區(自治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涉及鄉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委托白云鄉人民政府實施;涉及村道的,由白云鄉鄉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涉及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32 |
公安 |
對鄉道和村道上發生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限定于對該事項的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或小額行政罰款權)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9年修正)第七十六條:對城市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交通協管組織實施警告。對鄉道和村道上發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予以制止和糾正。有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五)項至第(十)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一)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或者駕駛人不戴安全頭盔的;(二)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駛入標志的;(三)駕駛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響車輛通行和安全的;(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六)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者無行駛證的;(七)貨運車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違反規定載人的;(八)客運車輛違反載人規定的;(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受委托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并持證上崗,依法履行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受委托執法的組織及其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 |
1.《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9年修正)第七十六條:對城市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交通協管組織實施警告。對鄉道和村道上發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予以制止和糾正。有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五)項至第(十)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一)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或者駕駛人不戴安全頭盔的;(二)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駛入標志的;(三)駕駛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響車輛通行和安全的;(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六)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者無行駛證的;(七)貨運車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違反規定載人的;(八)客運車輛違反載人規定的;(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受委托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并持證上崗,依法履行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受委托執法的組織及其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
33 |
消防 |
對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單位違反,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的。 |
1.《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16年施行)第二十條第(四)項: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委托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項:委托執法權限。監督檢查權:受委托鄉鎮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本區域內對除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責令改正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權限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
34 |
消防 |
對違反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
1.《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16年施行)第二十條第(四)項: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委托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項:委托執法權限。監督檢查權:受委托鄉鎮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本區域內對除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責令改正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權限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
35 |
消防 |
對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或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個人違反,給予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1.《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16年施行)第二十條第(四)項: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委托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項:委托執法權限。監督檢查權:受委托鄉鎮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本區域內對除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責令改正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權限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
36 |
消防 |
對公共交通工具、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單位違反,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 |
1.《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16年施行)第二十條第(四)項: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委托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項:委托執法權限。監督檢查權:受委托鄉鎮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本區域內對除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責令改正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權限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
37 |
消防 |
對載客進燃氣充裝站充氣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單位違反,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的。 |
1.《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16年施行)第二十條第(四)項: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委托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范委托執法權限。區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于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項:委托執法權限。監督檢查權:受委托鄉鎮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本區域內對除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責令改正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權限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
武隆區區級部門已委托白云鄉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行業領域 |
委托事項名稱 |
委托單位 |
受委托鄉鎮(街道) |
委托權限 |
執法依據 |
委托依據 |
1 |
應急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警告,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5〕第37號)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2 |
應急 |
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責令限期改正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5〕第37號)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3 |
應急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所列情形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5〕第37號)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4 |
林業 |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一)警告 (二)二百元罰款 |
《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
5 |
林業 |
對在森林防火期內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一)警告 (二)二百元罰款 |
《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
6 |
林業 |
對森林高火險期內,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一)警告 (二)二百元罰款 |
《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
7 |
林業 |
對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一)警告 (二)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設施、設備,以及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
8 |
林業 |
對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攜帶的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屆〕第13號)第四十八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林業站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
9 |
消防 |
負責本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除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監管及部分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一)監督檢查權 (二)責令改正權 (三)部分行政處罰權(對個人給予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給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四)提請行政處罰權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項: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項:委托執法權限。監督檢查權:受委托鄉鎮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本區域內對除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責令改正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改正。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權限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
10 |
公安 |
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
白云鄉人民政府 |
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9〕第9號)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對鄉道和村道上發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予以制止和糾正。有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五)項至第(十)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或者駕駛人不戴安全頭盔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駛入標志的; (三)駕駛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響車輛通行和安全的; (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者無行駛證的; (七)貨運車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違反規定載人的; (八)客運車輛違反載人規定的; (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9〕第9號)第七十六條:對城市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交通協管組織實施警告。 對鄉道和村道上發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予以制止和糾正。有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五)項至第(十)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七)貨運車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違反規定載人的; 受委托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并持證上崗,依法履行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受委托執法的組織及其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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