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范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具體規定 |
責任崗位 |
一、通用賦權事項(15項) |
1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移民服務崗 |
2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農業農村崗 |
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
文旅服務崗 |
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 |
應急救援崗 |
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應急救援崗 |
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應急救援崗 |
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應急救援崗 |
8 |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違反規定飼養、管理犬只,按照下列規定處罰:(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9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10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1.《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緣石五十米范圍內的次干道及其兩側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兩側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
(三)臨街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設置攤位擺賣、經營;
(四)在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
(五)在橋梁、人行天橋上擺攤、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擺攤、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品。
2.《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二款: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占道經營物品。 |
市政管理崗 |
11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應保持安全完好,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應保持顯示完好。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處以每日五十元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12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污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出現污損、殘缺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或修復。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清洗或修復,逾期不清洗或修復的,處以每日五十元的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13 |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應當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應當圍擋存放。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14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應當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15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市容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三)不將污水排放或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點焚燒樹葉、垃圾;
(五)不在住宅樓、居民社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畜家禽。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二、自選賦權事項(6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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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應急救援崗 |
1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
《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 |
應急救援崗 |
1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2.《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二)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
應急救援崗 |
1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
應急救援崗 |
20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
應急救援崗 |
21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屬于有關單位未事先安排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有關人員擅離崗位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應急救援崗 |
2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條第七項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條第七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
應急救援崗 |
23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處罰 |
區市場監管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食藥監督崗 |
24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處罰 |
區市場監管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食藥監督崗 |
25 |
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筑標志牌的處罰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
《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條 |
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建設環保崗 |
26 |
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
建設環保崗 |
27 |
對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
建設環保崗 |
28 |
對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建設環保崗 |
29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建設環保崗 |
30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條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
建設環保崗 |
31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零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零七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
建設環保崗 |
32 |
對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行為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條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的,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建設環保崗 |
33 |
對《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條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垂釣等活動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物品的;
(四)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增農業種植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或者經濟林的;
(五)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
建設環保崗 |
34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責令關閉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三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三款: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建設環保崗 |
35 |
對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的業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不得設置遮陽傘、篷蓋。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拆除,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36 |
對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每車位500元進行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37 |
對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違反規定的,處五十元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38 |
對在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前,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采用綠籬、花壇、草坪、柵欄等作為隔離設施,其造型、色調應與周圍環境協調,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39 |
對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未保持整潔、美觀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筑物,需要設置遮陽傘或篷蓋的,應當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寬度不超過1.5米的標準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拆除,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40 |
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無污損、無殘缺。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41 |
對違反《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1.《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建立停車場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
(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場收費區域顯著位置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舉報投訴電話等情況進行公示;
(四)主動提供停車票據;
(五)車位線清楚、環境整潔;
(六)在停車場內顯著位置,公示備案信息。
2.《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42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 |
1.《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行下列占用、挖掘行為:
(一)設置占道停車點;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三)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
(四)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
(五)建設各種建(構)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3.《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一)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43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
1.《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志、服務項目、監督電話、停車場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
(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
(四)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
(五)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由于工作人員的失職導致停放車輛被盜、受損的,經營管理主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政管理崗 |
44 |
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條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代為修復、正位或者補缺,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承擔,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45 |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應當對廢品圍擋、遮蓋,不得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46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47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市政管理崗 |
48 |
對違反鄉道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
經濟發展崗 |
49 |
對在鄉道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
經濟發展崗 |
50 |
對未經許可在鄉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濟發展崗 |
51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鄉道護路林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條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經濟發展崗 |
52 |
對未經批準在鄉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濟發展崗 |
53 |
對《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條 |
1.《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大壩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放牧、種植、從事集市貿易;
(二)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三)圍墾造地、修建池塘;
(四)損毀、破壞水利工程及其設施設備;
(五)傾倒土、石、礦渣等廢棄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攔渠堵水以及操作水閘、啟閉機等設備;
(七)其他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行為。
2.《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區(自治縣)水利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移民服務崗 |
54 |
對在禁止生產建設活動的區域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產建設活動的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條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禁止生產建設活動的區域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移民服務崗 |
55 |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二條: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
移民服務崗 |
56 |
對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鉆探、開鑿涵洞隧道、陡坡開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的活動的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條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區(自治縣)水利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
移民服務崗 |
57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農業農村崗 |
58 |
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九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
農業農村崗 |
59 |
對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
文旅服務崗 |
60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以及標志未注明舉報電話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文旅服務崗 |
61 |
對個人或單位有《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條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
(三)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
(四)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 |
文旅服務崗 |
62 |
對個人或單位有《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條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種植樹木、農作物的;
(二)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
(三)鉆探、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
文旅服務崗 |
63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以及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1.《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筑、設施,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文旅服務崗 |
64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第十條第三款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第十條第三款:違反本規定,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文旅服務崗 |
65 |
對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紅巖革命舊址文物保護標志、保護界碑界樁、標牌、說明牌、公共圖形符號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四條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紅巖革命舊址文物保護標志、保護界碑界樁、標牌、說明牌、公共圖形符號的,由市、區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貌,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文旅服務崗 |
66 |
對《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1.《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第十九條: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嚴禁從事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
(二)損壞旅游配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園林綠化植被;
(三)為非紅巖英烈修墳、立碑;
(四)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扔倒或者焚燒垃圾;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行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文旅服務崗 |
67 |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一條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一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
文旅服務崗 |
68 |
對《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區衛生健康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設置吸煙區又不禁止吸煙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吸煙區的設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內提供吸煙有關器具或者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設置禁煙標識、舉報電話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社會事務崗 |
69 |
對《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
區衛生健康委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條第一款 |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吸煙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兩百元罰款;不聽勸阻,且有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妨礙執行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
社會事務崗 |
70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以及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
應急救援崗 |
71 |
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設施、設備,以及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由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農業農村崗 |
72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
農業農村崗 |
73 |
對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四項 |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四)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責令限期恢復。不能恢復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
農業農村崗 |
74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修訂)第五十一條 |
《森林防火條例》(2008修訂)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農業農村崗 |
75 |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
區民政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1.《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2.《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1.《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社會事務崗 |
76 |
對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處罰 |
區民政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條: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的遺體運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業務活動,或者在規定的制造、銷售場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社會事務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