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武隆區浩口苗族仡佬族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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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20086916190/2021-0005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土地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武隆區浩口鄉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發布日期 ] 2021-09-06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隆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武隆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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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34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接受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的監督和管理。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區公安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的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維護正常的征地拆遷秩序、及時開展征地拆遷治安糾紛的化解處置工作。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審核及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使用的指導、監督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制定重置價格標準和貨幣安置標準;負責提供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負責核定安置房建安價。
????區林業局負責指導林地上林木補償標準制定及土地報批涉及林地手續審批等相關工作。
????區信訪辦負責指導征收范圍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備案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建立被征地人員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做好符合條件人員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
????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違章建筑的認定處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并按照區政府的要求,承擔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四條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第五條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所在區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區片綜合地價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
????第六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安置補助費由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按照每人36000元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區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八條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附件2執行。
????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區政府組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區城市管理局、區住房城鄉建委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認定,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調查,對認定為合法的房屋,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
????農村房屋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和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
????第九條被征收土地上農村房屋被拆遷,其裝飾裝修無法拆除搬遷或拆除后無法恢復原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補償標準由被拆遷人和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共同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不含地上建構筑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按綜合區片地價分類:一類區標準為每畝11000元、二類區標準為每畝10000元、三類區標準為每畝9000元,按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和特色經濟作物種植面積后的面積計算。
????特色經濟作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果園、茶園、藥材面積10畝以下的按照每畝15000元補償(苗圃、花卉、經濟林參照執行);面積在10畝及以上并持有合法證照的,補償標準由所有權人和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共同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
????征收林地的林木不分類別,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標準為每畝8000元;若林業主管部門新調整后的標準比現有標準高,按新標準執行。
????房屋外的地上建構筑物據實補償,補償標準按附件3執行。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新(改、擴)建的房屋,建(構)筑物以及栽種的青苗、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四)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一)農業類(養殖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按照附件4執行。
???(二)工業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三)商業服務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含停產停業損失)標準按照實際用于商業服務經營房屋面積重置價格補償總額的6%計算。
????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管網等設施按照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票據的,按搬遷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在本市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辦法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六條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以下原則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人員安置對象,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全部落實到具體人員: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征收后農戶剩余人平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安置人數仍有結余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對象。只征收未發包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對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會同區公安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復核,報區政府核準。
????第十七條區政府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落實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法,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九條?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搬遷農村住房的,應當對住房被搬遷的農村村民予以住房安置,保障其居住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二十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三)已享受福利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及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安置房安置或住房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二條實行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按照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50%給予自建住房補助,由住房安置對象按照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申請農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對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審批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300元標準給予建房補助。
????第二十三條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住房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住房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住房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該家庭無其他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四條實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確定的應安置建筑面積,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及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及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價由區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核定并予公布。

因戶型設計、被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是指在國有土地上建設的安置住房。
????區政府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六條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具體住房貨幣安置標準按附件5執行。
????第二十七條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房屋屬于住房安置對象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每戶150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因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費用。其搬遷補助費每戶按2次計發,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一次性結算。
????實行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3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實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實行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協議給予簽訂協議獎勵每戶2000元,規定期限內交房并搬遷的給予提前搬遷獎勵每戶3000元。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獲得的補償安置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選擇評估的,評估機構由被評估對象的所有權人和土地征收實施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共同選擇;被評估對象的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選擇的,由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按規定程序確定。
???第三十二條國家和本市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20217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武隆府發〔201835號)、《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征地定額補償標準的通知》(武隆府辦發〔2018131號)、《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武隆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價格的通知》(武隆府辦發〔2018145號)、《武隆區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補充集體土地構(附)著物補償標準><新增畜禽養殖專業戶搬遷補助及搬遷損失補助標準>的通知》(武隆征收辦發〔20183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 ?原政策執行。


附件:1.?武隆區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2.?武隆區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3.?地上建(構)筑補償標準

??????4.?畜牧水產養殖專業戶搬遷補助費標準

??????5.?住房貨幣安置標準??

附件下載:

附件1. 武隆區區片綜合地價標準.doc
附件2. 武隆區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doc
附件3. 地上建(構)筑補償標準.doc
附件4. 畜牧水產養殖專業戶搬遷補助費標準.doc
附件5. 住房貨幣安置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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