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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20086916190/2021-00055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武隆區浩口鄉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發布日期 ] 2021-09-06

關于印發武隆區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武隆區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2日    


武隆區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減少農業面源污染,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全區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建立長效保障機制,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57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武隆區行政區域從事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活動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廢棄農膜是指廢棄農用地膜(含煙草種植用膜)和農用棚膜,以及種子、肥料、飼料塑料包裝袋,聚乙烯育秧盆、營養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帶等。

第四條??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公眾參與、以獎代補”的原則。

第五條??當年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目標任務,依據全區上一年度農膜使用量和當年回收率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區政府加強對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各鄉鎮(街道)應加強對各區域內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同時做好當年農膜和肥料包裝物使用量的調查摸底工作,準確掌握其使用的真實數量,并以行政村為單位完善農膜和肥料包裝物使用量臺賬,為下達次年目標任務提供準確依據。

第八條??區供銷合作社會同區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共同推進全區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

區供銷合作社負責指導廢棄農膜回收站點、貯運中心建設,加強農膜應用和殘留污染基礎數據統計、按時報表,向各鄉鎮(街道)、回收企業、加工企業下達回收利用年度目標任務,督促、收集、報送、通報工作進度,組織對回收利用推廣情況進行督查和績效評估,加強區級部門間工作協調配合等。

區科技局、區農業農村委、區煙葉生產指導中心會同各鄉鎮(街道)負責引導農戶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選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農膜(棚膜、地膜、微膜),科學使用農膜,做到循環利用,降低使用成本,并動員引導其及時撿拾交售所產生的廢棄農膜,嚴禁隨意棄置、掩埋和焚燒。

區經濟信息委、區公安局、區農業農村委、區市場監管局要加大農膜市場監管與執法力度,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農膜,依法查處、打擊生產銷售非標地膜行為。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指導廢棄農膜利用加工企業環評編制和環保驗收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財政資金預算管理,下達資金預算,開展財政資金監督檢查。

區發展改革委、區科技局、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委配合區供銷合作社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九條??區供銷合作社會同宣傳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采取掛圖、視頻、科普讀物,通過宣傳單、宣傳冊、電視、廣播、微信、公眾號等形式,進村入戶對廢棄農膜污染危害進行深入宣傳,提高公眾對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的意識和能力。積極推廣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營造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濃厚氛圍。

第二章??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第十條??建立“農戶撿拾交售—村、鄉鎮(街道)回收站點回收轉運—區回收企業分揀貯運—加工廠集中加工”的模式;構建“銷售、回收、加工、推廣”為一體的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到2021年實現全區廢棄農膜回收率達到82%以上,并逐年持續鞏固提升。

第十一條??廢棄農膜回收站點和貯運中心建設要按照“便于收貯管理、便于交通運輸”的原則及“輻射面廣、方便交售”的要求,合理規劃布局。原則上依托各鄉鎮(街道)基層供銷社、綜合服務社、廢舊回收站、環衛工作站等進行改建或擴建成廢棄農膜回收站點,并逐步向村組、用膜大戶延伸(鄉鎮(街道)設立回收站,村組設立收購點)。同時,在城區附近交通便利的地方,選擇合適場地建立區級貯運中心。到2021年,建成1個區級貯運中心,每個場鎮至少設有1個回收站(點)。

第十二條??各鄉鎮(街道)、村組落實一名人員督導廢棄農膜回收工作,村組督導員與鄉鎮(街道)簽訂回收責任書,經考核合格的,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

第十三條??本著節約運費、價格優先的原則,廢棄農膜加工利用采取就近按區域集中加工,鼓勵區內現有加工企業升級改造,擴大產能,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四條??回收加工企業由區供銷合作社依法依規、公平競爭選擇確定,并報市供銷合作社備案。

第十五條??回收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內具有合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在本區域內能承擔回收任務且有較為完善的回收網絡;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具備與回收規模相適應的分揀貯運能力;

(五)近三年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六條??加工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內具備合法塑料加工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取得本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資質;

(三)具有完善的生產、安全、倉儲管理制度;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滿足武隆區回收量;

(五)近三年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七條??回收企業、回收站點、加工企業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誠信守法經營,財務制度健全,賬務處理規范;

(二)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壓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

(三)按時向區供銷合作社報送進度和臺賬,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四)妥善保存回收、加工相關票據及佐證資料,相關資料將作為財政資金補助的重要依據,保存期不低于五年;

(五)積極配合驗收檢查,主動提供相關臺賬單據、佐證資料等;

(六)按區供銷合作社要求,制定回收利用工作細化實施方案及其他相關制度。

第十八條??回收加工企業與區供銷合作社簽訂回收加工協議,約定年度目標任務、責任義務、資金補助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實行臺賬管理和月報、季報制度?;厥占庸て髽I每月20日前向區供銷合作社報送回收、加工進度;區供銷合作社匯總后于23日前報市供銷合作社。區供銷合作社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各鄉鎮(街道)、相關部門通報季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第二十條??建立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目標責任制。按照市級下達我區全年回收利用目標任務,由區供銷合作社負責分解落實到各鄉鎮(街道)。各鄉鎮(街道)要不定期組織檢查,區供銷合作社會同區級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督查,并就督查結果進行書面通報。

第二十一條??加工企業與回收企業,回收企業與回收站(點)交易結算時,實行對公結算,做到收購、加工、銷售數量可查詢。建立交易結算制度,回收加工可溯源制度,促進回收利用制度化、規范化。

第二十二條??區級有關部門要將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撿拾交售生產過程中所開展的廢棄農膜回收情況,作為安排農業項目資金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二十三條??廢棄農膜回收加工企業依法納入“信用重慶”體系。規范回收加工交易結算程序,防止偽造臺賬、虛報數量和其他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加強農用地膜應用和殘留污染的基礎數據管理,建立地膜污染監測網絡,開展地膜殘留調查和回收利用率測算,構建底數清楚、可溯源的大數據綜合管理平臺。

第四章??資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回收環節,兼顧加工和加厚、可降解地膜的推廣。具體用于回收企業的回收站(點)、貯運中心建設,勞務、運輸、宣傳培訓等費用,加工企業環保排放(技改)、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市級財政資金補助金額根據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回收利用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審計驗收評估后確定;區級財政資金補助金額由區供銷合作社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將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納入循環經濟規劃,由區級有關部門在項目建設、回收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方面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八條??區供銷合作社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落實支持用地、用電、用水、信貸等優惠政策,支持扶持從事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的社會組織和企業,依法依規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回收加工企業、回收站(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供銷合作社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后報市供銷合作社取消其回收加工資格、扣減補助資金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收廢棄農膜或故意壓低收購價格的;

(二)臺賬、賬務檔案、佐證資料不健全的;

(三)偽造臺賬報送虛假數據、與事實不符的;

(四)回收、加工市外廢棄農膜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五)惡意串通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第三十條??負責廢棄農膜財政資金管理的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批、撥付、管理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責。具體使用補助資金的單位、組織或個人存在騙取、截留、挪用等行為的,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追回補助資金,并視情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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