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25771561303/2022-00107 | [ 發文字號 ] | 石橋府發〔2022〕97號 |
[ 主題分類 ] | 鄉村振興;民政(社會管理)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武隆區石橋鄉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3 | [ 發布日期 ] | 2022-12-01 |
重慶市武隆區石橋苗族土家族鄉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石橋鄉深化“六張清單”助力鄉村治理促進鄉村振興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員會,鄉級各部門,機關各辦公室、站、所、中心:
現將《石橋鄉深化“六張清單”助力鄉村治理促進鄉村振興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武隆區石橋苗族土家族鄉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
石橋鄉深化“六張清單”助力鄉村治理促進
鄉村振興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以及市委農辦關于在鄉村治理中推廣運用清單制》(渝委農辦〔2022〕5 號)、《區民政局、區鄉村振興局關于印發武隆區深化“六張清單”助力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的工作要求,通過村民委員會依法自治事項清單、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村民委員會工作負面事項清單、村級組織依法出具證明事項清單、村級組織管理服務事項清單、村級組織小微權力清單(以下簡稱“六張清單”),著力打造松綁減壓、高效服務、共建共治共享、黨組織領導下的“三治融合”鄉村治理新格局,結合本鄉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準確把握深化推廣應用清單制基本要求
(一)堅持黨建引領。發揮村級黨組織作用,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利益鏈接機制、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把農民組織起來,研究制定清單,切實保障農民權益、減輕村級組織負擔、提升為民服務能力。鄉社會事務辦要加強對清單制工作的指導和支持,組織專人落實。
(二)堅持依法依規。清單內容應遵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晰職責邊界、列出辦事流程、健全評價機制,對清單事項、調整程序、落實執行、監督考核、保障措施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推動清單制運行“有章可循”,防止通過清單制攤派任務。
(三)堅持問題導向。從村級組織減負和農民群眾關心關注的事務入手,追根溯源,在根本上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形成規范化、精細化、具體化的文字清單、圖表流程,切實用清單破困局、解難題、提效能,防止清單制流于形式和過多過濫。
(四)堅持公開公正。明確清單事項的監督主體、監督對象、監督方式等,形成群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鄉紀委和有關辦公室監督的監督體系。健全公開制度,公開清單內容、運行程序、運行結果,實現公開經?;?、制度化和規范化。建立群眾評價機制,把群眾評價作為清單運行效果的重要依據。
(五)堅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各村級黨組織建設、經濟社會發展、歷史文化風俗等差異,因地制宜編制清單,分類別、分梯次、分步驟有序開展,防止“一刀切”。建立清單動態調整制度,規范調整程序,根據政策法規立改廢釋情況以及工作實際,適時變更清單,也可因地制宜增設“特色清單”。
(六)堅持配套推進。推動加強鄉行政綜合服務中心、村綜合服務站點硬件和軟件建設。推動“互聯網+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擴大智能化服務平臺在鄉、村的覆蓋面,提高為農服務效率。加強干部素質能力建設,建立正面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
二、明確深化推廣應用清單制目標任務及內容
以減輕村級組織負擔、提高鄉村治理效能為目標,加強調查研究,注重總結交流,分類別、分步驟穩步推進清單制落地落實。在此基礎上,本著依法依規、簡便直觀、便民利民的原則,繪制各類清單運行流程圖,對每一項清單都明確政策依據、執行和監督主體、程序步驟等內容,確保村干部履職有依據、群眾辦事有指南。原則上,到2022年年底,全鄉所有行政村實現清單制全覆蓋;到2023年年底,清單范圍內容持續擴展,“六張清單”更加健全,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工作效果更加明顯。
(一)權力清單。對涉及“四議兩公開”、需要村級組織履行職責的權力事項,進行全面梳理、歸納、審核,將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支撐的內容分類建立權力清單;主要包括村級工程項目建設、集體資產資源處置、物資和服務采購等重大決策類,村級組織印章管理等日常管理類,監測戶建檔立卡、易地搬遷、危房改造、戶口辦理等便民服務類。通過制定權力清單,不斷推進村干部規范用權、轉變作風、優化服務。
(二)自治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鄉黨委、政府有關規定,梳理確定村民自治各類事項清單。主要包括村民議事會、紅白理事會和道德評議會等議事協商類,移風易俗、行為約束、積分評定等村規民約類,以及矛盾化解類等。通過制定自治清單,實行村民自我管理、民主決策,讓村民對自己的權利、義務一目了然,充分調動農民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
(三)協助清單。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2021年版)》明確了村級組織應當依法協助政府做好社會救助、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等工作事項清單。各村(居)及相關辦公室按照“費隨事轉、權隨責走”要求,從指導服務、人員配備、經費投入等方面,為村級組織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給予支持和保障。除依法明確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外,一律限制準入,為隨意委托行為戴上“緊箍咒”,把村干部從繁雜、不必要的事務中解放出來,抓主抓重謀發展。
(四)證明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鄉黨委、政府有關規定, 明確各部門、企事業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核實證明事項,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證明。梳理村級組織出具證明現狀,取消不該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杜絕出現“奇葩證明”。對于出具證明事項,列明設定依據、統一辦事指南、制定表單樣本、簡化辦理程序、暢通辦理渠道,為農民群眾提供“一門式辦理”“一站式服務”,實現簡單證明當場辦結、復雜證明限時辦結。
(五)服務清單。按照“公共服務最大化、社會效益最優化、服務形式標準化”要求,制定村級公共服務目錄清單,將法律政策、咨詢服務、跑腿代辦、郵寄帶儲、志愿行動等納入其中,為村民提供“點單式”服務。依托“渝快辦”、政務云等數字服務平臺,推動政務數據資源“聚通用”,讓群眾“少跑腿”、數據“多跑路”,變“群眾來回跑”為“部門協同辦”,不斷提升農民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六)負面清單。根據村(居)組織易發多發違法違紀問題,從政治立場不堅定、重大決策不合規、組織生活不嚴肅、財務規定不執行、服務群眾不作為、工作紀律不遵守、履行職責不廉潔、自身形象不端正等方面,制定村干部負面清單,給村干部劃出看得見、摸得著、易理解的行為紅線。
三、加強深化推廣應用清單制組織領導
(一)加強統籌調度。鄉級有關部門要將清單制作為減輕村級組織負擔、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重要內容,鄉社會事務辦要將結合推進落實鄉村治理聯席會議制度,組織農業服務中心、經發辦會同紀委、黨政辦、司法所、財政辦、社保所等相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定期調度工作推進情況,確保清單制落地見效。
(二)強化工作指導。鄉級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編印工作指引、問答手冊等,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宣傳,讓群眾心中有數、按圖辦事,干部心中有戒、照單履職。要結合本村實際情況,制定鄉村治理清單制實施方案,做到減負有方向、清單有根據、實施有保障。
(三)搞好宣傳推廣。各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總結推廣清單制中的好經驗好做法,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平臺等多種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清單制影響力。對需群眾知曉的清單,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制作圖表展示;對需干部執行的清單,要采取教育培訓等方式加強學習,做到家喻戶曉、心中有數。
(四)狠抓工作落實。鄉社會事務辦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解決具體問題困難,對組織得力、成效顯著的要宣傳激勵,對推諉扯皮、執行不力的要嚴肅批評。適時開展清單制推進情況督導調研和評估,村(居)相關工作情況納入鄉村治理政策激勵、考核評估和鄉村治理示范創建等重要內容。
附件:村級“六張清單”工作事項
村級“六張清單”工作事項
一、村民委員會依法自治事項清單(23項)
序號 | 類別 | 自治事項 | 細化事項 | 指導單位 |
1 | 自 我 管 理 類 | 選舉或推選產生村民自治組織 | 1.組織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 2.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 3.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社會治安、公共衛生等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 4.組織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長。 5.以戶或者村民小組為單位,推選或選舉產生村民代表。 | 社會事務辦 |
2 | 健全和落實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 1.召開村民會議,廣泛聽取村民的意見和建議,聚焦孝老愛親、鄰里和睦、移風易俗、環境保護、愛路護路、森林防火等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擬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草案,提交村民會議表決通過,并進行廣泛公示。 2.對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情況組織開展評比表彰。 | 社會事務辦 | |
3 | 健全和落實村議事協商決策制度 | 1.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2.采取村民議事會、民主評議等形式,開展形式多樣的協商活動。對涉及村民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關乎村民切身利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實行“四議兩公開”,組織村民群眾協商解決。 3.法律政策規定必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以及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 社會事務辦 | |
4 | 編制并實施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 組織編制并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 經發辦 | |
5 | 自 我 管 理 類 | 依法管理村集體“三資” | 1.依法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河灘、水面、林木、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 2.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 | 農業服務中心、建環辦、林業服務中心 |
6 | 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 1.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2.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 農業服務中心 | |
7 | 引導村民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 1.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2.深入開展村莊環境整治,積極推進垃圾分類和垃圾治理,扎實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大力提升村容村貌,引導村民定點圈養畜禽,搞好庭院內部、房前屋后環境衛生,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 建環辦、農業服務中心 | |
8 | 調解民間糾紛 | 1.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 2.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也可以主動調解矛盾糾紛。 | 司法所、派出所 | |
9 | 突發應急事件預防控制 | 1.做好預警信號和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兼職氣象信息員,負責宣傳和傳播預警信號工作。2.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防火安全檢查,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 應急辦、衛健辦、派出所 | |
10 | 開展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 1.組織村民參與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2.組織區域內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運動。 | 衛健辦 | |
11 | 自 我 管 理 類 | 管理村務檔案 | 1.有條件的村應當設立專用檔索柜和檔案庫房。 2.對村民自治、生產經營、生活服務、民生保障、鄉村振興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等資料,做好檔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 各村(居)民委員會 |
12 | 自 我 教 育 類 |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 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多種形式宣傳《憲法》以及其他與村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切實提升村民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 | 司法所 |
13 | 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1.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導村民自覺抵制封建迷信和黃、賭、毒等落后現象。 2.組織村民群眾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發展村(社區)志愿服務活動;倡導移風易俗,革除婚喪嫁娶中的陳規陋習,深化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餐飲浪費,弘揚文明新風。 3.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 宣傳辦、社事辦、退役軍人服務站 | |
14 | 開展男女平等和民族團結等國策、政策宣傳 | 1.促進男女平等,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2.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 鄉婦聯、宣傳辦 | |
15 | 組織開展群眾性的科普活動 | 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 | 文旅服務中心 | |
16 | 自 我 服 務 類 | 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 為本村村民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 鄉級有關部門、單位 |
17 | 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開展社區服務 | 1.引導村民成立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和紅白理事會等社會組織,并支持其依法開展活動。 2.爭取多方力量加大對社會組織服務鄉村的扶持力度。 | 社會事務辦、司法所、宣傳辦、婦聯等 | |
18 | 組織開展困難和特殊人群關愛幫扶活動 | 1.督促村民落實老年人贍養、未成年人監護責任,對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未成年人,為其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2.發現并報告對婦女、未成年人實施暴力的行為,并及時勸阻、制止或提供臨時庇護。 | 社會事務辦、鄉婦聯 | |
19 | 做好人口統計和計劃生育 | 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通過村民自治規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 衛健辦 | |
20 | 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必要幫助 | 在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況下,其監護人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為患者辦理住院手續;對生活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幫助。 | 衛健辦 | |
21 | 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 定期收集、梳理群眾反映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并及時向鎮(街)及相關部門反映和提出建議。 | 各辦公室、中心、站、所 | |
22 | 自 我 監 督 類 | 開展民主評議 | 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各村(居)民委員會統一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其他人員、協助政府辦理本村公共事務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評議。 | 村民委員會 |
23 | 開展村務公開和監督 | 1.落實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地位,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流程,強化內部監控。 2.按要求公布本村黨務、政務、財務、服務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 社會事務辦、財政辦 |
二、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30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依法協助政府工作具體內容 | 依據 | 主管單位 | 備注 |
1 | 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 1.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等申請的接收、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2.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發現報告工作,幫助有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3.協助做好救助對象動態管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五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五條》 | 社會事務辦 | |
2 | 協助做好噪聲環保工作 | 1.協助做好無單位管轄(社區內屬地)場壩的社會生活噪音擾民管理。 2.協助派出所機關開展社會生活噪音擾民的監管。 |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七條第二款 | 建環辦、派出所 | |
3 | 協助申領發放居住證等工作 | 1.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核對、審驗申請材料。 2.協助做好居住證發放工作。 3.協助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 4.協助辦理居住證換領、補領手續。 |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重慶市居住證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 | 派出所 |
4 | 協助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 1.協助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2.協助做好租賃房屋法治宣傳教育。 3.協助開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做好租賃房屋信息及出(承)租人信息登記。 |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四條 | 派出所 | |
5 | 協助開展禁毒宣傳、落實禁毒防范措施等工作 | 1.協助開展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范措施。 2.協助開展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等工作。 3.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派出所機關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 《重慶市禁毒條例》第九條 | 派出所 | |
6 | 協助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 1.協助組建消防宣傳志愿者隊伍。 2.協助定期開展相關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第七款 《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 | 應急辦 | |
7 | 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1.協助辦理養犬登記、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 2.依法制定養犬自律公約,并監督實施。 3.批評、勸阻違法養犬行為,并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 4.協助做好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 |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三款 | 派出所 |
8 | 協助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等工作 | 1.加強村(居)民的宣傳教育,協助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2.及時制止勸阻違法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3.依法制定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 《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第七條第三款、第十二條 | 派出所 | |||
9 | 協助查處違法建筑 | 1.發現、勸阻、舉報本區域內修建違法建筑的行為,并配合查處違法建筑相關工作。 2.協助查處部門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 《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六條 | 建環辦 | |||
10 | 協助維護本轄區的社會治安 | 1.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2.組織開展治安聯防,督促落實防范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六條 | 平安辦 | |||
11 | 協助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 1.協助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2.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變動情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3.協助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八條 | 衛健辦 | |||
12 | 協助開展人口計生宣傳教育、生育登記、統計等工作 | 1.協助開展經常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指導工作,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2.按照規定填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報表。 3.辦理轄區居民生育登記。 4.核實申請再生育夫妻的生育情況并簽注意見,報夫妻一方戶籍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衛健辦 | |||
13 | 協助做好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 | 1.受理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 2.做好病殘兒醫學鑒定初步審核工作,出具書面意見。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衛健辦 | |||
14 | 協助開展精神衛生及心理健康服務等工作 | 1.協助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 2.為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辦理住院手續。 3.依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的請求,對監護人看護患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4.為生活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提供幫助,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況和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 | 衛健辦 | |||
15 | 協助開展傳染病應急處理工作 | 1.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等工作。 2.向村(居)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 | 衛健辦 | |||
16 | 協助做好氣象防災減災工作 | 1.協助做好氣象防災避險知識宣傳。 2.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工作。 3.協助做好氣象預警信息傳播工作。 4.協助做好災情統計上報工作。 | 《重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黨政辦 | |||
17 | 協助管理宗教事務 | 1.協助開展法律法規和宗教政策宣傳,教育和引導群眾自覺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動。 2.協助處理與宗教活動場所、信教公民有關的矛盾糾紛,維護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的團結。 3.及時反映非法宗教組織、非法宗教活動以及利用宗教干預基層公共事務的情況。 4.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涉及宗教事務的違法行為。 5.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條第三款 《重慶市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六十九條 | 統戰辦 | |||
18 | 協助做好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 發現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進行勸導和制止,并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 應急辦 | |||
19 | 協助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 1.協助做好自然災害信息報送。 2.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3.提名、評議自然災害救助補助對象。 4.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應急辦 | |||
20 | 協助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 1.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2.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應急演練。 3.協助做好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 4.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維護社會秩序。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 | 應急辦、派出所、衛健辦 | |||
21 | 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 1.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職責。 2.受業主委托履行無業主委員會物業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職責。 3.協助做好物業承接查驗,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項目的移交、接管。 4.協助新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機制,調處物業管理糾紛。 5.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申請,可以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下,組織提供環境衛生、垃圾清運、電梯運行、消防安全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6.加強公共收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分攤費用、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業主共有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款 | 建環辦 | |||
22 | 協助推進家庭教育工作 | 協助推進家庭教育工作,處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請,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 《重慶市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 | 有關部門 | |||
23 | 協助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1.發現、報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 2.協助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關愛幫扶留守、困境未成年人。 3.協助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 4.勸誡、制止和報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5.協助派出所機關維護學校周圍治安,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未成年人的監護、就學和就業情況,組織、引導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6.協助派出所機關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 7.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 派出所、司法所、社會事務辦 | |||
24 | 協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 1.協助做好家庭暴力預防工作。 2.協助開展家庭暴力處理工作。 3.發現報告家庭暴力行為,履行強制報告職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有關部門 | |||
25 | 協助做好農民工權益保護、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 1.協助做好農民工權益保護、服務和管理工作。 2.協助做好培訓教育、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婦幼保健、衛生防疫、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工作,免費提供房屋租賃、求職和就業等信息咨詢服務。 | 《重慶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護和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 有關部門 | |||
26 | 協助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 1.協助開展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理工作。 2.協助開展全民閱讀推廣和全民藝術普及工作。 3.組織轄區群眾開展各項文化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條 | 文旅服務中心 | |||
27 | 協助打擊傳銷工作 | 協助查處傳銷行為。 | 《禁止傳銷條例》第十二條 | 平安辦、派出所 | |||
28 | 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 1.協助開展調查評估。 2.協助組成矯正小組,落實相應的矯正方案。 3.協助對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 | 司法所 | |||
29 | 協助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 1.有條件的地方在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 2.協助做好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十八條 《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司法所 | |||
30 | 協助做好重大國情國力統計調查工作 | 1.協助做好經濟普查工作。 2.協助做好本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3.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的農業普查工作。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三條第四款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 經發辦 |
三、村民委員會工作負面事項清單(7個方面)
序號 | 工作事項類別 | 具體工作內容 |
1 | 行政執法類 | 評定食品安全等級和日常監督檢查執法;整治非機動車;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安全等監督檢查執法等 |
2 | 拆遷拆違類 | 鑒定違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違章建筑;對違法搭建進行罰沒;組織拆除農村已建新房的舊房以及廢棄的閑置廠房;認定危房等級;強制危房戶搬遷等 |
3 | 環境整治類 | 燃煤及油煙整治;畜禽養殖關閉整治;河道整治;音響、施工等噪聲投訴處理等 |
4 | 城市管理類 | 場鎮管理,維護場鎮秩序、負責街面衛生;占道經營管理;整治市容市貌;處罰亂扔行為;負責市政道路的清潔衛生,行道樹的排危及道路沿線花木的養護等 |
5 | 招商引資類 | 組織考察和洽談招商項目;發展個體工商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統計調查工作等 |
6 | 協稅護稅類 | 征收商業用房零散稅費;核實業主申報的企業繳稅情況等 |
7 | 安全生產類 | 轄區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化學危險品的管理和處罰;轄區商戶、企業、工地、服務機構等單位消防和生產安全監察;病險山坪塘鑒定、非農村集體所有的村鎮供水工程管護、交通勸導站的管理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等 |
四、村級組織依法出具證明事項清單(7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要求提供證明單位 | 證明用途 | 依據 | 證明方式 | 備注 |
1 | 國內公民辦理收養證明 | 社會事務辦 | 在辦理國內公民收養登記中證明收養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 | 1.《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 2.《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 | 村民委員會提供證明。 | 1.本事項保留自《關于進一步規范村證明事項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56號)附件1第2項。 2.符合《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文件精神。 |
2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辦理變更事項證明 | 農業服務中心 | 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 2.《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五十條。 | 農村土地發包人簽署意見。 | 1.本事項保留自《關于進一步規范村證明事項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56號)附件1第6項。 2.符合《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文件精神。 |
3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 | 建環辦 | 證明申請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申請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用地范圍申請住宅建設。 | 1.《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八條、四十九 條。 2.《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 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 | 1.本事項保留自《關于進一步規范村證明事項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56號)附件1第8項。 2.符合《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文件精神。 |
4 | 政治考核證明 | 武裝部 | 對體檢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審查。 | 1.《征兵工作條例》第二條。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第二十條。 | 村民委員會調查走訪人員簽署意見。 | 1.本事項保留自《關于進一步規范村證明事項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56號)附件1第10項。 2.符合《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文件精神。 |
5 | 婚姻關系證明 | 社會事務辦 | 用于結婚登記檔案丟失時,證明夫妻關系屬實。 | 1.《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附件第8項例外規定。 | 村民委員會提供證明。 | 僅用于婚姻登記檔案丟失的情況。 |
五、村級組織管理服務事項清單(14項)
序號 | 總體類別 | 服務事項內容 | 備注 |
1 | 信息采集 | 1.人口信息采集;2.法人信息采集;3.服務信息采集;4.志愿者信息采集和管理。 | |
2 | 信息核查 | 1.住戶核查;2.出生核查;3.死亡核查;4.戶籍核查;5.外地人信息核查等。 | |
3 | 綜合治理 | 1.平安宣傳;2.矛盾收集;3.雪亮工程(電子監控管理、視頻巡查)。 | |
4 | 派出所服務 | 1.采集流動人口信息;2.代辦居住證;3.社區戒毒;4.流動人群關照。 | |
5 | 民政服務 | 1.代辦老年證;2.高齡老人津貼代申報;3.社會救助(低保、大病關愛、臨時救助);4.空巢老人關愛。 | |
6 | 人社服務 | 1.養老信息采集;2.離退休老人資格認證;3.代辦居民醫療;4.代辦居民養老保險。 | |
7 | 網格管理 | 1.網格管理上報信息;2.門前三包巡查。 | |
8 | 消防服務 | 1.小市場主體巡查;2.公共區域隱患巡查;3,消防管理設施巡查;4.重大消防事件上報。 | |
9 | 安全生產 | 1.安全生產網格巡查;2.安全生產事件上報。 | |
10 | 食品藥品安全 | 1.采集列表;2.無證列表;3.問題上報。 | |
11 | 司法服務 | 1.法律咨詢;2.協調案件上報;3.關懷走訪;4.安置幫教對象。 | |
12 | 殘疾人服務 | 1.殘疾人關懷;2.殘情上報;3.殘需上報。 | |
13 | 環保服務 | 1.問題收集上報;2.核查任務;3.工單列表。 | |
14 | 宣傳服務 | 1.金融知識宣傳;2.網絡詐騙宣傳;3.黃賭毒宣傳;4.環境保護宣傳等。 |
六、村級組織小微權力清單(11項)
序號 | 總體類別 | 小微權力具體內容 | 備注 |
1 | 村級重大決策事項 | 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編制和年度工作制定。 | |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村經濟合作章程及其他村級事務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 | |||
村級合作社改制、集體企業及農村重大經營事項的確定和變更。 | |||
村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確定。 | |||
村級工程項目預算決算、招投標方案及質量和變更管理。 | |||
2 | 村級采購事項 | 村集體物資、設備和服務的采購。 | |
微型、小型工程招標。 | |||
3 | 村級財務管理事項 | 村級財務預算決算。 | |
村級財務公開審批、貨幣資金管理,村級辦公經費、村干部報酬補貼等日常支出。 | |||
4 | 村級工作人員任用事項 | 村級組織工作人員(專職村務工作者)、臨時工選聘及管理。 | |
各類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的推薦申報。 | |||
5 | 陽光村務事項 | 黨務公開。 | |
財務公開。 | |||
村務公開。 | |||
6 | 村級集體資源和資產處置事項 | 村級集體資源資產的處置,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和招投標方案,村級留用地開發和使用。 | |
村集體大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 |||
集體土地征收及征收款發放。 | |||
7 | 村民宅基地申請事項 | 農村宅基地審批。 | |
農村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 | |||
8 | 村民救助、救災款申請事項 | 社會救助申請,困難家庭的慰問和幫扶。 | |
慈善補助的申報以及村級慈善幫扶基金的籌集和發放。 | |||
救災款物的使用和發放。 | |||
黨內關愛基金的籌集和發放,困難黨員和老黨員的慰問幫扶。 | |||
殘疾人證辦理、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領。 | |||
9 | 村民用章管理事項 | 村級組織的印章管理。 | |
城鎮遷往鄉村、分戶、大中畢業生回原籍落戶。 | |||
村民個人建房,住房返修。 | |||
土地證更名和遺失補辦登記。 | |||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山林證、林木砍伐許可證、漁船準造證申辦。 | |||
10 | 計劃生育服務事項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 | |
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發放。 | |||
11 | 服務村民其他事項 | 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辦理。 | |
城鄉居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理。 | |||
村各類矛盾糾紛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