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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交通局 重慶市水利局 重慶銀保監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 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2-03-17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交通局、水利局,各銀保監分局: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和《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2021〕65號)有關規定,規范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重慶銀保監局制定了《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交通局??????

重慶市水利局??????

重慶銀保監局??????

2022年2月8日? ????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

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和《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本市內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可撤銷見索即付銀行保函(附件1)替代,還可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內工程建設領域以下在建工程:

(一)應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須批準開工報告的在建工程;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在建工程。

第四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即市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的工程工資保證金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管理,工資保證金管理地為全市轄區;各區縣(自治縣)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的工程工資保證金由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管理,工資保證金管理地為本區縣(自治縣)轄區。

工程所在地與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不一致,需要使用工資保證金的,由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欠薪情況,工資保證金管理地積極配合工程所在地及時使用工資保證金。

第五條 為便于工資保證金日常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對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并對接《重慶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銀行,通過公開公平方式確定為工資保證金經辦銀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的經辦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六條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經辦銀行(或擔保公司、保險機構)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之間應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重慶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及時將工程項目施工報建、竣工驗收等相關數據傳輸、接入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共享系統。?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保險合同比照辦理。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書面告知(附件2)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3),并將協議書于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送達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經辦銀行應將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信息錄入《重慶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以保函、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保函、保險合同正本于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送達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對符合全部免除存儲工資保證金條件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也應按規定時間,持營業執照副本、施工合同到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收到備案資料7個工作日內復核備案內容的正確性,對備案內容不正確的,應在復核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更正錯誤。

第九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的2%存儲,單個工程合同額較高的,按以下標準設定存儲上限:

(一)工程承包合同額超過1億元、且不超過5億元的,存儲200萬元;

(二)工程承包合同額超過5億元、且不超過10億元的,存儲300萬元;

(三)工程承包合同額超過10億元、且不超過20億元的,存儲500萬元;

(四)工程承包合同額超過20億元的,存儲800萬元;

(五)交通、水利領域工程承包合同額超過40億元的,存儲1200萬元。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有兩個以上在建工程,且前兩個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合同金額合計超過5000萬元的,從第3個新開工工程起,存儲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計存儲金額不超過設定的最高上限數。如發生拖欠工資行為,其多個工程存儲的工資保證金在該地區內可以互相調劑使用。經返還后,剩余在建工程存儲金額應按照本條款動態調整。

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十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險合同)后,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儲比例;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險合同)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6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

第十一條 按照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符合可降低存儲比例和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重慶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等途徑公布單位名單。符合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由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單位發出《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通知書》(附件4),要求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并辦理備案。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降低存儲比例和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在建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當按照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規定的標準重新存儲或補足工資保證金。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5,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或擔保公司、保險機構)?!吨Ц锻ㄖ獣窇椒辖涋k銀行代發要求的農民工工資表。

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開具保函的銀行、擔保公司和簽訂保險合同的保險機構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保函、保險合同中的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保函或保險形式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金額的新保函,或與原保險相同保險責任范圍和金額的新保險。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或保險后,原保函或保險合同即行失效。

第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或解除合同,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承諾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管理地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保險合同正本。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持申請書、承諾書、證明工程已完工的材料(附件6),到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領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確認書》(以下簡稱《返還確認書》,附件7)。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完成審核,符合規定的,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出具《返還確認書》。

選擇使用保函、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保函、保險合同正本。

經辦銀行收到《返還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

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重新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保函、保險合同正本的書面申請。

第十六條 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每半年清查一次保證金臺賬,對經核實工程已完工兩年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提交返還申請的,在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應主動向經辦銀行出具《返還確認書》。

第十七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顚S?,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辦法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險合同)的,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工資保證金管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必須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工資保證金賬戶監管,確保??顚S?。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經辦銀行應當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確保賬戶資金安全,準確便捷做好開戶、存儲、使用、返還等業務,實時維護《重慶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相關信息,提供查賬、對賬等服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

2.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告知單

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

4.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通知書

5.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

6.取得《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確認書》所需材料

7.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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