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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9-30

街道辦事處,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治理基層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推進依法行政,優化營商環境,根據《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重慶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重慶市行政執法基本規范(試行)》(渝府令〔200821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行政執法事項

(一)規范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或者委托,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執法主體,調整執法權限,超越法定權限確定執法主體。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應當向社會公布,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各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出現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依據等爭議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區司法局提出行政執法爭議協調申請。

(二)規范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事項、依據、程序、救濟渠道等進行梳理,按照三級權力清單,按程序動態調整本單位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實施清單,通過區政府網站統一進行公布,實現網上運行。同時,各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權責清單與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機制,每年定期對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開展權責清單學習培訓,保證權責清單規范高效運行。

(三)規范行政執法委托。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隨意將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執法權下放到鄉鎮(街道),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明確可以委托鄉鎮(街道)實施的事項開展委托。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與鄉鎮(街道)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權限、期限、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并報區司法局備案。鄉鎮(街道)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委托執法部門的法律文書,在受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執法部門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委托執法部門應加強對鄉鎮(街道)的指導培訓監督,保障鄉鎮(街道)開展受委托事項所需執法裝備、執法技術等。

二、規范行政執法人員

(一)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按照《重慶市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的規定,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審核確認,確保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必須是在編在崗人員。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動態管理制度和信息聯絡員制度,每年定期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清理工作,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對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和編制外聘用人員,要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只能從事與行政執法有關的輔助工作,不得直接行使行政執法職權。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專用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綜合業務能力。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應當至少參加一次區司法局組織的通用法律知識培訓,每年參加的通用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新法律法規等專題培訓總計不少于40學時。

(二)規范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托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平臺,規范行政執法證件備案申請、換發、補發程序。行政執法人員需參加區司法局或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及本單位的專用法律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辦理重慶市行政執法證,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機關對本單位退休、離職離崗、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行政執法證件過期的證件要及時進行清理、收繳和銷毀。

(三)規范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聘用條件和程序、職責權限、管理監督,嚴格按照《武隆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臨時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武隆委辦發201920)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崗位責任、學習培訓、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素質,定期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除勞動關系、獎懲及崗位調整的依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在行政執法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執法輔助工作,不得單獨從事行政執法的立案、受理,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和審核,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其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質性權利義務的工作。

三、規范行政執法程序

(一)規范調查檢查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調查,采取合法手段,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不得僅收集違法行為證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常態執法檢查機制,制定檢查方案、實施聯合執法檢查、提前告知被檢查人、檢查后按相關規定告知結果,有序實施檢查。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必須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應當依法制作詢問筆錄、檢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法律文書,采用執法記錄儀或者其他錄音錄像設備記錄行政執法行為全過程,依法收集視聽資料等證據。

(二)健全行政執法告知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原則,保證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應當完整、依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以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救濟權等。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時應當準確告知當事人復議期限、復議機關及訴訟期限、訴訟法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要求或者誤導行政相對人放棄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細化規范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機關要結合行政權力清單,認真查找包含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權力的行使范圍、條件、標準等具有彈性空間的內容,綜合考慮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主觀動機、不同違法事實和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對確定規范的條款逐一進行細化,將違法程度和情節細分為三至五個檔次,詳細列出各檔次對應的具體內容,并在自由裁量權的上下幅度內設定具體的處罰數額,編制行政自由裁量權動態目錄,制定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實際操作的實施辦法和適用規則。

(四)規范和公開執法流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執法權限和職能,按照職權分離制約的原則,將所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劃分到具體環節,將執法責任明確到執法崗位、執法人員,編制本單位行政執法操作指南,明確執法主體、權限、程序等方面的具體規范,并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信息公開發布機制,在執法決定作出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完善行政執法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明確本單位承擔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確保法制審核工作有機構承擔、有專人負責,有條件的應做到法制審核機構與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審辦分離”。加強法制審核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配強工作力量,原則上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無內設機構或審核人員數量不足的行政執法機關,可通過設立法制審核專崗或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法制審核工作的正常開展。要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統籌調用機制,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享。

(六)建立“兩法銜接”工作機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聯席會議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依法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等司法機關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同時,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雖然不構成犯罪、不需要處以刑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要依法移送有關行政機關進行處理。

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2人以上執法規定,嚴格執行亮證執法制度,出示或佩戴執法證件,公示執法身份。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著裝規范、標識齊全、語言文明、舉止得體、方式得當,不得使用侮辱、歧視性語言,禁止暴力執法。不得侵害執法對象的人格尊嚴或作出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

(二)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加大行政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等設備的投入,強化對立案、監督檢查、調查取證、行政決定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的跟蹤,記錄包括錄音、錄像、文字等一切可存儲的資料,科學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以備于裁決時保證證據無缺失、無瑕疵,做到判斷有理有據,有效減少執法成本,提高執法的效率和準確性、公正性。

(三)規范行政執法文書和案卷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要高度重視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水平和質量,加強行政執法案卷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要求適用統一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推進執法文書電子化,加大行政執法筆記本電腦、便攜式打印機等設備的投入,預先將詢問筆錄、責令限期整改、復查意見書等有條件實現電子化的執法文書進行歸類制作成標準電子模版,實現執法文書的當場錄入和打印。從根本上解決手寫文書費時、字跡潦草、卷面不清楚、書寫不規范等問題。要規范化、科學化建立執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確卷宗制作標準和歸檔程序,規范案卷流向登記。

(四)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行政執法機關要切實改變“重行政強制、處罰,輕引導規范”的現象,改進和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推“柔性執法”、首次輕微違法教育免罰、行政指導等制度,將執法與服務結合,懲罰與教育互濟。多運用說服教育、調解疏導、行政指導、行政獎勵、勸導示范等方式執法,防止以罰代管、只罰不管問題,寓執法于服務之中,融處罰于教育之中,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五)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和案例指導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認真落實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和案例指導制度。于每年1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并對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執法隊伍基本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存在問題,總結工作經驗,將相關數據和執法案例整理報送至區司法局,區司法局每年對全區的行政執法數據進行一次匯總和分析,結合具體案例,開展典型案例分析,為區委、區政府行政決策和各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工作提供詳實有效的參考依據。

五、規范行政執法監督

(一)切實加強執法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要及時報送區政府和市級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質量管理體系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每年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積極配合人大常委會做好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完善行政應訴制度,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全面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對待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及時向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反饋建議采納情況。

(二)暢通社會監督渠道。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認真落實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及時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切實加強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指定專門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受理、調查和處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事項,細化內部工作流程,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并做好答復反饋工作。區司法局定期對各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和通報。

(三)強化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落實行政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制度、執法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度,明確責任追究的主體和權限、對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原則。嚴肅查處行政執法工作中違紀違法行為,對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產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責任。行政執法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要對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問責情況向全區進行通報,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

(四)加強組織領導。行政執法機關要高度重視規范基層執法行為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保障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科學合理配置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安排專人具體抓好落實,加強溝通協調,保障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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