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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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武隆區區長質量管理獎

評選辦法的通知

武隆府辦發〔2017〕14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武隆區區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隆區區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競爭力強的全市知名品牌,切實推進實施質量強區戰略,增強我區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有關規定,參照《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設立的武隆區區長質量管理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管理獎)是區政府授予在質量發展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的最高榮譽獎。主要表彰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加強品牌建設,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 區長質量管理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獲獎企業組織不超過1個,提名獎不超過2個。

第四條 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定原則:

(一)按照質量管理水平,適當考慮申報單位規模,扶優扶強的原則。

(二)企業自愿申報的原則。

(三)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四)嚴格標準、優中選優的原則。

第五條 區長質量管理獎的評選對象為在武隆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或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品制造、工程建設、經營服務的企業組織。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成立武隆區區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區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工作的領導與協調。評選委員會主任由區政府分管質量監督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政府辦公室聯系質量工作的副主任、區質監局局長擔任,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第七條 評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于區質監局,由區質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區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工作的組織、實施及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區長質量管理獎評選活動的開展。

(二)負責起草、制定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定標準、評分指南及有關管理文件。

(三)負責建立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審專家庫,并視申請企業組織性質及規模成立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審組,組織現場評審,并對評審人員履職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四)負責受理企業組織的申報材料,對企業組織的申報資格進行審查。

(五)負責審查評審結果,向評選委員會提請審定獲獎企業組織名單,公示審定結果。

(六)負責對獲得區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組織的質量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區級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本系統、本區域區長質量管理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評審員,協助調查核實申報企業組織的獲獎資格。

第九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人員組成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審組,具體開展區長質量管理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水平,并經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確認后方能從事區長質量管理獎的評審工作。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審員資格標準及工作守則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 評定標準

第十條 區長質量管理獎評選標準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為基礎,包括對企業的組織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質量提升、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標準分值及具體方法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評選企業組織獲獎分值在區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第十一條 材料初評及現場評審應根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價,并從方法、展開、結果三個方面對企業質量管理過程和經營結果的成熟度進行評分。

第十二條 獲得區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組織評審得分應達到規定分值以上。當年申請企業組織未能達到規定得分標準的,該獎項空缺。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企業組織申報區長質量管理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武隆區內登記注冊或納稅三年以上。

(二)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且通過相關認證,并實施了卓越績效管理。

(三)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標準和法律法規,產品在質量監督抽查中連續三年合格;有產品出口的,該產品在出口商品檢驗中,連續三年合格;產品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區內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區內同類產品前列。

(四)年銷售額、利稅總額居區內同類產品前列。

(五)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六)企業按規定做到安全、文明生產,近三年未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七)符合產業、環保及區域發展政策,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模范履行社會責任,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定程序包括資格審查、材料初評、現場評審、評選委員會審定,以及區政府批準和表彰。

第十五條 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定前,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當年質量獎的評定標準、評分指南、申報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企業組織自愿提出申報,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企業組織的自評報告應按評定標準條款順序編寫,真實反映企業組織的業績情況。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

企業組織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二)區長質量管理獎申報表。

(三)各類獲獎證書及榮譽證明,產品及質量管理體系等認證證明、環境達標證明、納稅證明、安全生產證明、繳納社會保險證明、企業經營業績證明等。

(四)屬工業企業的,其申報材料除前款規定要求外,還應包括主要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產品執行標準。

第十八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并向區級有關主管部門了解情況,初步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九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確定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審員,組建若干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3名)以上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企業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材料初評,形成初評報告,并據此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第二十一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結合初評報告通過現場核實和評審,形成現場綜合評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現場綜合評審報告,提出推薦獲得區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組織名單,交區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審定,并經評選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委員表決同意后,形成擬表彰的企業組織名單。評選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勵的企業組織名單,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經公示通過的獲獎名單,報區政府批準后予以表彰。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給予獲獎企業獎金每家30萬元、提名獎每家15萬元,并由區政府區長向獲獎企業頒發證書,獎勵資金在全區產業發展基金中統籌列支。

第二十五條 全區產業發展基金、技術改造項目優先考慮區長質量管理獎獲獎企業。區政府各部門應為區長質量管理獎獲獎企業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區內各商業銀行應為區長質量管理獎獲獎企業優先提供貸款支持。

第二十六條 全區質量檢測、計量檢定、標準化、特種設備等機構應為區長質量管理獎獲獎企業提供快捷服務,免費提供技術標準查詢。

第二十七條 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定費用和獎金由區財政撥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擔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定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定。評審員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真實、準確、公正參與評審工作。

(二)不得參加與評審員本人有經濟或行政利益關系的企業組織的評審工作。

(三)禁止收受任何禮物、傭金或有價證券。

(四)保守秘密,保護知識產權,不得泄露有關申報企業組織及評審過程的有關信息。

區監察局要加強對評定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定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必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報企業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凡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管理獎榮譽的,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可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管理獎稱號,收回證書,追繳獎金,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八章 獎項管理

第三十條 獲得區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組織,應從自身實際出發,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不斷研究和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具有本單位特色的質量管理經驗。

第三十一條 獲得區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樹立標桿、典型引路,帶動提升全區質量總體水平,推進實施質量強區戰略。

第三十二條 獲獎企業組織在獲獎4年后,可以再次申報區長質量管理獎,按照本辦法重新評選。

第三十三條 獲得區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獲知情況發生后30天內,書面報告評選委員會辦公室:

(一)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國家級、市級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

(三)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有效投訴,產品質量水平明顯下降。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調查,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通報批評,直至撤銷區長質量管理獎榮譽稱號。企業組織有前款情形隱瞞不報的,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報請區政府撤銷企業組織獲得的質量獎榮譽稱號,該企業組織在3年內不得參加質量獎評選。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區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實施細則、區長質量管理獎評審員管理制度由區質監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區委辦,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武部。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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