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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武隆區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扶持辦法》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1-05-18

一、目的意義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質量工作,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鼓勵廣大企業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和以質取勝戰略,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納稅關系在我區的企業、行業協會和其他機構。同一品牌同一年度獲得同一性質不同等級稱號的,以最高等級標準獎勵,不重復獎勵。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內,只獎勵一次。

三、核心舉措

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鼓勵廣大企業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和以質取勝戰略,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四、修訂的背景

自2018年啟動實施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扶持以來,我區對列入《武隆區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符合獎勵扶持條件的企業共155家予以了兌現獎勵扶持,有力地促進了我區質量品牌發展,落實了政府對質量管理先進、產品質量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予以獎勵的政策。

近年來,由于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廢止,品牌評定發生了一些變化,為適應經濟發展新形勢,亟須對《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我局牽頭對現行的《辦法》(武隆府辦發〔2018〕79號)進行了修訂。

五、修訂依據及過程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停止“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建設相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質〔2019〕8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渝府發〔2019〕26號),《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重慶市文化旅游委員會關于支持旅游飯店品牌發展創建引領旅游住宿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渝文旅發〔2020〕202號)。通過梳理、歸納,征求相關部門書面意見,召開專題會議征求意見,區質量提升領導小組例會討論,送區司法局進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武隆區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扶持辦法》(修訂稿)。2021年5月10日,經區政府第1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六、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由原來的10條修改為9條。

(一)將上位法依據進行了調整,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二)由區質量品牌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區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

(三)刪除了對獲得全國知名品牌示范區的獎勵;獲得重慶名牌產品的企業的獎勵;以及在創建國家級、市級質量品牌活動中,未創建成功給予工作經費補助等內容。

(四)根據修改后的《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細化了對企業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項目獎的獎勵。

(五)調整了對企業“獲得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獲得國內商標注冊”,“ 獲得魯班獎”,“獲得巴渝杯優質工程獎”,“星級旅游酒店”,以及“重慶市老字號”等品牌項目的獎勵額度。

(六)對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進行適當修訂。

七、新舊政策差異對比

原版

修訂版

備注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質量工作,鼓勵廣大企業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和以質取勝戰略,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質量工作,鼓勵廣大企業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和以質取勝戰略,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工作,由區質量品牌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區質量品牌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工作,由區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區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第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區財政給予獎勵:

(一)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企業,獎勵300萬元;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獎勵200萬元;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每項獎勵50萬元;獲得全國知名品牌示范區,獎勵30萬元;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每項獎勵組織者50萬元。

(二)對獲得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獎勵100萬元;獲得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企業,獎勵50萬元;獲得“重慶名牌產品”的企業,每項獎勵20萬元;復評獲得“重慶名牌產品”的企業,每項獎勵10萬元;獲得“重慶知名產品”的企業,每項獎勵10萬元;復評獲得“重慶知名產品”的企業,每項獎勵5萬元;獲得武隆區區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獎勵30萬元;獲得武隆區區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企業,獎勵15萬元。

(三)對獲得全國優秀質量管理(QC)小組的企業,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質量信得過班組的企業,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優秀企業稱號的,獎勵5萬元;獲得重慶市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優秀企業的,獎勵3萬元;獲得重慶市優秀質量管理(QC)小組一、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重慶市質量信得過班組的企業,獎勵2萬元;獲得重慶市用戶“三滿意”(滿意企業、滿意產品、滿意服務)的企業,獎勵3萬元;獲得重慶市誠信計量示范單位的,獎勵3萬元。

(四)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企業,獎勵20萬元;獲得重慶市產品標準獎的企業,獎勵10萬元;獲得“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證書的企業,獎勵10萬元。

(五)對獲得國家標準化良好行為AAAA、AAA級稱號的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15萬元;獲得“國家級、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農業標準化示范區、旅游服務標準化示范區等)的企業,經驗收合格后,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六)對主導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定的企業或社會團體,分別獎勵或扶持25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定的企業或社會團體,分別獎勵或扶持10萬元、8萬元、5萬元、3萬元。

(七)對獲得綠色食品認證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3萬元;獲得綠色食品續展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2萬元;獲得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企業,獎勵5萬元;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5萬元;獲得有機產品再認證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4萬元;獲得有機農業示范基地的企業,獎勵10萬元;獲得重慶市名牌農產品的企業,每項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的企業,每項獎勵30萬元;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企業,每項獎勵10萬元;獲得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的企業,每項獎勵5萬元。

(八)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商標權利人,每件獎勵100萬元;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每件獎勵30萬元;獲得國內商標注冊的,每件獎勵0.2萬元;獲得境外商標注冊的,給予實際支出費用70%的補助。

(九)對獲得魯班獎的項目,獎勵50萬元;獲得巴渝杯優質工程獎的項目,獎勵20萬元;獲得詹天佑土木工程獎的項目,獎勵30萬元;獲得大禹獎的項目,獎勵30萬元。

(十)對新評定的國家AAAAA、AAAA級景區,分別獎勵200萬元、50萬元;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酒店,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十一)對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農家樂,分別獎勵15萬元、5萬元、1萬元。

(十二)對獲得“中華老字號”的企業,獎勵20萬元;獲得“重慶市老字號”的企業,獎勵10萬元;在國家級比賽中獲得中華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業,分別獎勵0.5萬元;在市級比賽中獲得市級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業,分別獎勵0.2萬元。

第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區財政給予獎勵:

(一)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企業,獎勵300萬元;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獎勵200萬元;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每項獎勵組織者50萬元。

(二)對獲得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獎勵50萬元;獲得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企業,獎勵30萬元。

(三)對獲得全國優秀質量管理(QC)小組的企業,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質量信得過班組的企業,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優秀企業稱號的,獎勵5萬元;獲得重慶市優秀質量管理(QC)小組一、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四)對作為主要單位完成并申報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項目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15萬元、三等獎10萬元的獎勵;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組織獎的企業獎勵10萬元;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個人獎(分為終身成就獎、突出貢獻獎和優秀青年獎)的人員,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獲得“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證書的企業,獎勵0.5萬元。

(五)對獲得國家標準化良好行為AAAAA、AAAA、AAA級稱號的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對承擔國家級和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并驗收評估合格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的資助。

(六)無修改。

(七)對獲得綠色食品認證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3萬元;獲得綠色食品續展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2萬元;獲得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獎勵5萬元;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5萬元;獲得有機產品再認證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4萬元;獲得有機農業示范基地的,獎勵10萬元;獲得重慶市名牌農產品的企業,每項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的申報單位,每項獎勵10萬元;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申報單位,每項獎勵10萬元;規范實施農產品全程質量控制技術的企業,獎勵1萬元。

(八)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商標權利人,每件獎勵50萬元;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每件獎勵30萬元;獲得國內商標注冊的,每件獎勵0.1萬元,同一商標權利人獲得國內商標注冊獎勵最多不超過5件;獲得境外商標注冊的,給予實際支出費用70%的補助。

對同一地理標志權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獲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不予重復獎勵。對同一商標既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又獲得地理標志注冊的,不予重復獎勵。

(九)項。對獲得魯班獎的項目,獎勵30萬元;獲得詹天佑土木工程獎的項目,獎勵30萬元;獲得大禹獎的項目,獎勵20萬元;獲得巴渝杯優質工程獎的項目,獎勵10萬元。

(十)項。對新評定的國家AAAAA、AAAA級景區,分別獎勵200萬元、50萬元。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酒店,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十一)項。對新評定的四星級、五星級農家樂,比照《武隆區鄉村旅游經營戶等級劃分與評定細則(試行)》(武隆文旅委發〔2019〕60號),對驗收評定達到四、五星級的鄉村旅游經營戶的規定予以獎勵。

(十二)項。對獲得“中華老字號”的企業,獎勵20萬元;獲得“重慶市老字號”的企業,獎勵5萬元;在國家級比賽中獲得中華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業,分別獎勵0.5萬元;在市級比賽中獲得市級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業,分別獎勵0.2萬元。


第四條 ?獎勵申報程序。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獲獎條件的產品、企業(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書及證明材料,并向管理推薦申報的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申請。由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匯總初審后,報區質量品牌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質監局)匯總。經區質量品牌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并報區政府審定后,由區財政兌現獎勵。

第四條 ?獎勵申報程序。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獲獎條件的產品、企業(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書及證明材料,并向管理推薦申報的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申請。由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匯總初審后,報區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市場監管局)匯總。經區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復審并報區政府審定后,由區財政兌現獎勵。


第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獎勵資金,由區財政統籌解決。屬于農業產業的,獎勵資金從區級特色效益農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屬于民營企業的,獎勵資金從民營企業發展區縣切塊資金中安排;屬于旅游產業的,獎勵資金從區級旅游發展資金中安排;屬于商務流通產業的,獎勵資金從區級財政預算的專項商業發展資金中安排。以上資金均不能覆蓋的,由區財政統籌安排資金解決。

第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獎勵資金,由區財政統籌解決。屬于農業產業的,獎勵資金從區級農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屬于民營企業的,獎勵資金從民營企業發展區縣切塊資金中安排;屬于旅游產業的,獎勵資金從區級旅游發展資金中安排;屬于商務流通產業的,獎勵資金從區級財政預算的專項商業發展資金中安排。以上資金均不能覆蓋的,由區財政統籌安排資金解決。


第六條 ?在創建國家級、市級質量品牌活動中,對已經正式啟動申報程序卻未創建成功的組織,經行業主管部門核批,對其創建工作予以扶持,并補助工作經費。其中:申報評定國家AAAAA級景區、中國質量獎、國家級知名品牌(含示范區)和中國馳名商標的,補助工作經費5萬元;申報其他國家級的,補助工作經費3萬元;申報市級的,補助工作經費2萬元。凡獎勵金額標準低于補助工作經費的項目,不在本條范圍內。

刪除此條


第七條 ?本獎勵辦法適用于納稅關系在我區的企業、行業協會和其他機構。同一品牌同一年度獲得同一性質不同等級稱號的,以最高等級標準獎勵,不重復獎勵。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內,只獎勵一次。

調整為第六條,無修改。


第八條在獲獎有效期內,被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機構)撤銷本辦法所列獎項的獲獎企業、行業協會或其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撤銷其相應獎勵并收回獎金。

調整為第七條。在獲獎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和單位(機構)撤銷本辦法所列獎項的獲獎企業、行業協會或其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撤銷其相應獎勵并收回獎金。


第九條 ?未納入本辦法列舉內容,由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市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認定的,按照相應對等級別獎勵。需由政府購買服務的檢驗檢測,由區質量品牌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區政府審定后,予以同等獎勵或扶持。

調整為第八條。??未納入本辦法列舉內容,由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市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認定的,按照相應對等級別獎勵。需由政府購買服務的檢驗檢測,由區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研究并報區政府審定后,予以同等獎勵或扶持。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吨貞c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隆區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扶持辦法的通知》(武隆府辦發〔2017〕147號)同時廢止。

調整為第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吨貞c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隆區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扶持辦法的通知》(武隆府辦發〔2018〕79號)同時廢止。


政策原文: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隆區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 扶持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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