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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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武隆區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

扶持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武隆府辦發〔2021〕28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武隆區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扶持辦法(修訂稿)》已經區政府第132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武隆區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扶持辦法

(2021年5月10日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質量工作,鼓勵廣大企業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和以質取勝戰略,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工作,由區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區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第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區財政給予獎勵:

(一)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企業,獎勵300萬元;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獎勵200萬元;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每項獎勵組織者50萬元。

(二)對獲得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獎勵50萬元;獲得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企業,獎勵30萬元。

(三)對獲得全國優秀質量管理(QC)小組的企業,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質量信得過班組的企業,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優秀企業稱號的,獎勵5萬元;獲得重慶市優秀質量管理(QC)小組一、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四)對作為主要單位完成并申報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項目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15萬元、三等獎10萬元的獎勵;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組織獎的企業獎勵10萬元;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個人獎(分為終身成就獎、突出貢獻獎和優秀青年獎)的人員,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獲得“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證書的企業,獎勵0.5萬元。

(五)對獲得國家標準化良好行為AAAAA、AAAA、AAA級稱號的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對承擔國家級和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并驗收評估合格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的資助。

(六)對主導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定的企業或社會團體,分別獎勵或扶持25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定的企業或社會團體,分別獎勵或扶持10萬元、8萬元、5萬元、3萬元。

(七)對獲得綠色食品認證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3萬元;獲得綠色食品續展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2萬元;獲得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獎勵5萬元;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5萬元;獲得有機產品再認證并規范使用標識的企業,每項獎勵4萬元;獲得有機農業示范基地的,獎勵10萬元;獲得重慶市名牌農產品的企業,每項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的申報單位,每項獎勵10萬元;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申報單位,每項獎勵10萬元;規范實施農產品全程質量控制技術的企業,獎勵1萬元。

(八)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商標權利人,每件獎勵50萬元;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權利人,每件獎勵30萬元;獲得國內商標注冊的權利人,每件獎勵0.1萬元,同一商標權利人獲得國內商標注冊獎勵最多不超過5件;獲得境外商標注冊的權利人,給予實際支出費用70%的補助。

對同一地理標志權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獲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不予重復獎勵。對同一商標既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又獲得地理標志注冊的,不予重復獎勵。

(九)對獲得魯班獎的項目,獎勵30萬元;獲得詹天佑土木工程獎的項目,獎勵30萬元;獲得大禹獎的項目,獎勵20萬元;獲得巴渝杯優質工程獎的項目,獎勵10萬元。

(十)對新評定的國家AAAAA、AAAA級景區,分別獎勵200萬元、50萬元;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酒店,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十一)對新評定的四星級、五星級農家樂,比照《武隆區鄉村旅游經營戶等級劃分與評定細則(試行)》(武隆文旅委發〔2019〕60號),對驗收評定達到四、五星級的鄉村旅游經營戶的規定予以獎勵。

(十二)對獲得“中華老字號”的企業,獎勵20萬元;獲得“重慶市老字號”的企業,獎勵5萬元;在國家級比賽中獲得中華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業,分別獎勵0.5萬元;在市級比賽中獲得市級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業,分別獎勵0.2萬元。

第四條  獎勵申報程序。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獲獎條件的產品、企業(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書及證明材料,并向管理推薦申報的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申請。由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匯總初審后,報區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經區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復審并報區政府審定后,由區財政兌現獎勵。

第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獎勵資金,由區財政統籌解決。屬于農業產業的,獎勵資金從區級農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屬于民營企業的,獎勵資金從民營企業發展區縣切塊資金中安排;屬于旅游產業的,獎勵資金從區級旅游發展資金中安排;屬于商務流通產業的,獎勵資金從區級財政預算的專項商業發展資金中安排。以上資金均不能覆蓋的,由區財政統籌安排資金解決。

第六條  本獎勵辦法適用于納稅關系在我區的企業、行業協會和其他機構。同一品牌同一年度獲得同一性質不同等級稱號的,以最高等級標準獎勵,不重復獎勵。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內,只獎勵一次。

第七條  在獲獎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和單位(機構)撤銷本辦法所列獎項的獲獎企業、行業協會或其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撤銷其相應獎勵并收回獎金。

第八條  未納入本辦法列舉內容,由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市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認定的,按照相應對等級別獎勵。需由政府購買服務的檢驗檢測,由區質量提升行動領導小組研究并報區政府審定后,予以同等獎勵或扶持。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吨貞c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武隆區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扶持辦法的通知》(武隆府辦發〔2018〕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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