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讀
一、起草依據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541號)、《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森林防火工作實際情況,特此制定《森林防火禁火令》,并已通過區政府第75次常務會審議。
二、主要內容
《森林防火禁火令》主要內容分為禁火時間、禁火范圍及違反規定的處罰,其內容沒有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及義務:
(一)禁火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每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禁火范圍為全區所有林地及距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
(三)處罰內容及依據
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由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區林業主管部門及執法委托的屬地政府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