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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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

關于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武隆府發〔2023〕18號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區政府特頒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時間: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每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禁火范圍:全區所有林地及距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

三、在禁火期間,嚴禁出現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攜帶火種進入林區;

(二)未經許可在林區從事有可能引發火災的施工作業;

(三)在林區及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玩火、吸煙、野炊、燒烤、點火照明、放孔明燈等;

(四)在林區及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上墳祭祀時點燭、燃香、燒紙、燃放鞭炮等;

(五)在林區及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燒灰積肥、煉山、燒荒、燒桔桿稻草等農事生產活動;

(六)在林區及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采取生火、點燈、拉電網等方式驅趕野獸;

(七)在林區內及周邊10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八)其他易誘發森林火災的活動。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區應急局負責指導全區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組織森林火災的撲救及災后處置工作,區林業局負責指導全區做好森林防火預防工作。

六、進入林區的車輛和個人,應按規定接受轄林業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共同設立的森林防火定點檢查,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相關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七、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及執法委托的屬地政府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區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原《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武隆府發〔2023〕12號)廢止,如有新法規,依照新法規執行。

森林火災報警電話:77777119,77712350。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
              20231228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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