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2320086900349/2024-00008 | [ 發文字號 ] | 武隆府發〔2023〕10號 |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體裁分類 ] | 預案 |
[ 發布機構 ] | 武隆區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6 | [ 發布日期 ] | 2024-01-02 |
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武隆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武隆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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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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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本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用于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市內外其他地區涉及本區,應由本區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及時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
(2)統一領導、明確責任。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落實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區級組織指揮機構、鄉鎮(街道)應急機構職責。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堅持分級響應、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方針。區級層面負責統籌指導,靠前組織指揮,協調調度資源;鄉鎮(街道)履行屬地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4)協調聯動、區域協同。充分發揮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籌協調作用,建立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機制;建立中央在武單位、周邊區縣應急聯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政策協調和資源共享。
(5)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健全救援力量、經費物資、應急設施等保障體系,確??焖俑咝獙Ω黝愅话l事件。完善應急管理配套法規、規章與制度,充分發揮專家、技術指揮官科學指導應對處置工作的技術支撐作用。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以及交通運輸事故、火災、特種設備事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事故、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群體性中毒,以及食品安全事件、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其他嚴重影響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事件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網絡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影響市場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具體事件等級標準依照相應國家級專項應急預案、國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執行。
本區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區級、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其中,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基層應急預案包括鄉鎮(街道)綜合(總體)應急預案、村(社區)應急預案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
2.1.1 ?領導機構
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設立重慶市武隆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區應急委統籌研究制定全區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組織防范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區應急委主任由區政府區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相關區領導擔任。成員由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擔任。
區應急委辦公室設在區應急局,主任由區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區衛生健康委、區應急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執行副主任由區應急局分管應急救援的負責人擔任。負責落實區應急委決策部署,綜合協調區事故災難與自然災害總指揮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指揮部、區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總指揮部以及鄉鎮(街道)應急委應急管理相應工作。
區應急委下設區事故災難與自然災害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區總指揮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指揮部、區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總指揮部,分別統籌協調或組織指揮事故災難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必要時直接指揮;統籌協調成員單位做好本行業(領域)救援力量、經費物資、科技法制、基礎信息、應急設施等突發事件準備工作;承擔區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區總指揮部由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和成員單位組成。區總指揮部指揮長由區政府區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分管區領導擔任,成員由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區事故災難與自然災害總指揮部辦公室、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指揮部辦公室、區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總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在區應急局、區衛生健康委、區公安局,負責確定成員單位、制定運行規則、開展日常工作。
2.1.3 ?專項指揮部
在區總指揮部的領導下,設置專項指揮部。專項指揮部可分為常設和臨時專項指揮部,具體負責各類突發事件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
我區已建立的常設專項指揮部(負責有關突發事件處置的議事協調機構)有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防汛抗旱指揮部、抗震救災和地質災害防治救援指揮部、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等。
專項指揮部原則上由指揮長、副指揮長、成員單位組成。指揮長原則上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或區委、區政府指定的同志擔任。
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統籌成員單位做好突發事件監測和預警行動;
(2)組織指揮相關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3)統籌指導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救援力量、物資裝備、應急設施等準備工作;
(4)按規定及時啟動專項應急預案;
(5)向區內相關總指揮部和市專項指揮機構報告突發事件及應對處置情況;
(6)按照專項預案和相關規定負責指揮協調或指導協助鄉鎮(街道)開展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7)承辦區委、區政府、區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1.4 ?現場指揮部
區應急委、區相關總指揮部、專項指揮部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現場應對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援組、秩序維護組、輿情導控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置組、調查評估組等。按照突發事件等級和相關預案規定確定指揮長、副指揮長、工作組組長和技術指揮官。原則上應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鄉鎮(街道)應確定應急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組建基層應急隊伍,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主要負責先期處置、現場管控、后勤保障、善后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村(社區)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當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明確專門工作力量,做好本區域突發事件應對組織協調工作。
相鄰地區應當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區域性、流域性、關聯性強的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1 ?風險管控
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推行安全風險網格化管理,依法組織對各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評估、登記。開展全區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強化普查結果應用。精準識別防控傳染病疫情、生物安全等風險,加強信息報告通報。定期組織開展公共安全形勢分析,必要時向社會進行通報。
3.1.2 ?監測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強化數字賦能,實現信息共享共用、部門多跨融合。
3.2.1 ?預警級別
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單位)接到相關征兆信息后,應及時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嚴重程度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單位)通報提醒,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3.2.2 ?預警信息內容
預警信息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內容。
3.2.3 ?預警發布主體
(1)Ⅰ級、Ⅱ級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市級有關部門或單位發布;Ⅲ級、Ⅳ級預警信息由區政府或者區政府授權的部門和單位發布。授權的部門和單位發布預警信息時,應同時報同級政府備案。
(2)區政府授權的部門或單位發布Ⅳ級預警信息有升為Ⅲ級以上趨勢的,應及時上報區政府,按規定程序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3)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的部門或單位發布的Ⅲ級預警信息,有升為Ⅱ級以上趨勢的,應及時上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或單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或單位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序。
(4)全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統一由區政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建立面向基層的預警信息傳遞工作機制。
3.2.4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布要充分發揮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預警信息的發布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報刊、通信與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特殊場所以及警報盲區,組織人員逐戶通知或針對性的通知。
3.2.5 ?預警行動
有關部門(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研究制定應對方案,并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和采取的預警行動。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啟動預案,成立指揮機構,統籌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2)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3)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4)組織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5)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8)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9)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10)相鄰區縣發布預警后,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工作。
3.2.6 ?預警解除
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信息的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1 ?鄉鎮(街道)及有關基層單位,區級部門及其有關單位,是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4.1.2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對發生在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的突發事件,以及發生在區外但對我區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需按相關規定報告。
4.1.3 ?各級有關部門(單位)接報后應按有關規定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并向本級相關部門(單位)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報告、通報的信息應保持一致。下級政府按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時報告各類突發事件信息。
4.1.4 ?發生一般級別突發事件或險情,有關部門(單位)按有關規定向區政府和市級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并向區級相關部門(單位)通報突發事件信息。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或險情,鄉鎮(街道)在接報后30分鐘內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赡馨l生或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區政府還應向當地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政府通報。根據事態進展,可采取多種形式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每2小時續報事件進展。
4.1.5 ?對涉及人員身份特殊、時段敏感、地點敏感,已經或可能形成輿論熱點、引發惡意炒作的事件,不限于突發事件級別須及時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報告。
4.1.6 ?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和區級主管部門接報的重特大突發事件信息,應在1小時內分別向市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報告。
4.1.7 ?電話報告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基本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內容;書面報告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基本過程、已造成的后果、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內容。
4.1.8 ?涉及到港澳臺人員,外國人員,區屬駐外派出機構、赴外(港澳臺)人員的突發事件,有關部門還應向區政府外辦通報。
4.1.9 ?發生突發事件的企事業單位,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人員、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4.2.2 ?鄉鎮(街道)要第一時間調動應急隊伍,組織人員轉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應急力量引導等先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村(社區)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在鄉鎮(街道)組織下參與突發事件具體應對工作。
4.3.1 ?區級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具體分級標準,由相關專項應急預案予以明確。
4.3.2 ?Ⅲ級響應
初判發生一般級別突發事件,需要組織力量開展應急處置的,由區級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專項指揮部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由區級相關專項指揮部負責指揮,根據需要協調區級相關部門開展救援處置。區級主管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
根據需要,區級相關專項指揮部副指揮長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并擔任指揮長,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主管部門或應急處置隊伍負責人任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
4.3.3 ?Ⅱ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區級相關專項指揮部指揮長根據相關部門建議,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1)突發事件可能達到較大級別;
(2)突發事件達到重大級別,且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
(3)需要調動市級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作為主要資源進行處置。
由區級相關專項指揮部負責指揮,根據需要,分管副區長趕赴現場任指揮長,專項指揮部副指揮長和區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執行指揮。
4.3.4 ?Ⅰ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區長根據相關指揮部建議,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1)突發事件可能達到重大及以上級別;
(2)突發事件達到重大級別,且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
(3)需要市級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授權指揮處置或共同指揮處置。
由區總指揮部負責指揮,區長任總指揮,綜合協調工作由區總指揮部辦公室和區級主管部門負責,處置工作由區級專項指揮部負責。
發生巨災時,區委、區政府直接組建領導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指揮長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分管區領導和承擔突發事件處置職責的區級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組成。綜合協調工作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和區級主管部門承擔;具體處置工作由專項指揮部負責。
4.3.5 ?對于涉及多個鄉鎮(街道)的突發事件,區級層面可采取不同的應急響應級別,精準施策,科學應對。
4.3.6 ?市政府決定成立應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總指揮部或前方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工作時,區級組織指揮機構應當服從其統一領導指揮,做好各項應對處置工作。
市級層面派出工作組時,區級組織指揮機構接受其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4.4.1 ?對于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突發事件,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
4.4.2 ?突發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經啟動響應的主體充分研判后,可降低響應級別;當事態擴大,超出響應主體職責或處置能力時,及時向上一級組織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組織指揮機構提供支援或啟動更高級別響應。
根據分級響應的規定,相關指揮部研究確定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方案,制定科學有效的措施,高效開展應對處置工作;統一指揮調度參與處置的救援力量和社會組織;根據處置工作需要,調集、征用應急物資裝備,掌握事件進展,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區縣通報有關情況;協助區委、區政府協調武警部隊、中央在渝單位、其他區縣等參加現場突發事件應對處置。
發生涉臺、涉外突發事件時,區委臺辦、區政府外辦、區委宣傳部等相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協調處置相關涉外事務。
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部的指揮調度,積極配合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4.6.1 ?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發生后,相關指揮部可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信息獲取。利用多種手段,全面掌握突發事件可能的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結合事發地人口、水利、地質、森林及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情況,開展會商研判,科學制定處置方案和戰術措施。
(2)人員疏散。在會商研判基礎上,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員并采取相應救助措施。
(3)搶險救援。指揮調度各類應急力量參加應對處置工作,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4)醫療救治。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5)現場管控??刂莆kU源、減輕或消除危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6)秩序管控。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避免發生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行為。
(7)交通管控。實行現場交通管制等限行措施,保證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調度和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8)民生保障。及時組織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9)經費物資保障。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與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
(10)環境保護。立即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環境敏感目標,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減輕對環境的影響;妥善處置事件應對所產生的廢棄物。
(11)捐贈管理。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12)市場管控。加強各類物資調配,穩定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懲處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13)其他措施。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6.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相關指揮部可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針對特定人群、場所、區域組織開展病原檢測等篩查措施,精準確定防控對象,縮小防控范圍;
(2)確定定點救治醫院、備用醫院、臨時救治和集中醫學觀察場所等;
(3)對病人、疑似病人及時進行救治,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依法進行管理;
(4)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實施人員健康狀況動態監測,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應急接種等措施;
(5)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對道路、交通樞紐和交通工具進行管控;
(6)對定點醫院、隔離救治場所、污水處理場站、集中交易市場、冷鏈倉儲物流設施、出現特定病例的村(社區)等重點場所、區域開展環境監測和消毒;
(7)對飲用水及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全過程實施監管,對來源于疫情發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裝進行檢測,對餐飲、物流、交通運輸、食品生產經營等特定行業從業人員加強健康管理;
(8)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
(9)嚴格進出武人員管理,實施社區封閉和居民出入管理;
(10)為降低或者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6.3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相關指揮部可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4)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行政機關、廣播電視臺(融媒體中心)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要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5)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6)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本區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采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需市政府提供緊急援助時,由區政府向市政府報告,請求市政府支援。如需事發地進入緊急狀態時,由區政府按有關程序提請市政府決定。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當依法立即通過市通訊社和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公布。
4.8.1 ?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與信息發布,嚴格遵循“歸口管理、政府發布,區別情況、分層報道,講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則,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由市政府發布。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融媒體中心會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新聞報道意見和口徑,報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融媒體中心組織相關單位發布。
4.8.2 ?組織指揮機構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網上輿情變化以及到場媒體情況,確定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的頻次。事件發生后應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造成嚴重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原則上應24小時內召開新聞發布會,并視情況連續召開。
4.8.3 ?未經相關組織指揮機構批準,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的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突發事件有關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虛假信息。
網信部門統籌組織網絡監測隊伍開展全天候輿情監測;宣傳部門會同網信、公安、主管部門(單位)及事發地鄉鎮(街道)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做好對內對外宣傳、新聞發布、輿論引導等工作,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需要市委宣傳部支持的,區委宣傳部要第一時間向市委宣傳部報告,爭取指導與支持。
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區政府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設立現場指揮部的應當及時撤銷,逐步停止有關應對處置措施,有序撤離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突發事件復發。
5 ?后期處置
5.1.1 ?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及時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力量全面開展損失核定,及時協調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通管等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供電、供氣、供水、排水、交通、水利、通信等公共設施。必要時,經區委、區政府批準,成立善后工作領導機構。
5.1.2 ?應急、衛生健康、公安等相關主管部門,對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上報。
5.1.3 ?事發地鄉鎮(街道)負責協助主管部門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組織實施。
5.1.4 ?恢復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區政府向市政府請示,爭取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
5.2.1 ?應急部門牽頭開展事發地應急期、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相關救助工作,組織調撥救援物資,加強受災人員救助,做好與其他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5.2.2 ?民政部門做好社會捐助指導工作;區紅十字會等機構開展捐贈活動,及時發布救助需求信息,接受市內外機構和個人的捐款捐物;事發地政府組織將捐贈資金和物資發放給受突發事件影響的人員。
5.2.3 ?司法部門應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依法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提供司法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因應對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5.2.4 ?充分發揮社區、基層組織和醫療機構的作用,積極開展心理咨詢、干預治療受災群眾的災后心理創傷。
5.2.5 ?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有關標準給予撫恤和補償;對因公犧牲者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烈士評定。
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受災查勘和理賠工作。相關部門及時將損失情況通報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和糾紛處理工作。
5.4.1 ?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區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牽頭,組織開展突發事件調查、應急處置評估及責任追究工作。市級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時,由區政府牽頭組織區級有關部門協助開展工作。
5.4.2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5.5.1 ?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有單位的人員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單位可視情給予補助,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事發地政府給予補貼。
5.5.2 ?對在應對處置工作中,見義勇為個人、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5.5.3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1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市、區縣政府應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6.1.2 ?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干力量。依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在市相關指揮部的統籌指導下,建設和管理本行業(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裝備建設、技能訓練。
6.1.3 ?武警武隆中隊、民兵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區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機制。
6.1.4 ?基層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鄉鎮(街道)應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6.1.5 ?社會應急力量和志愿者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有關部門(單位)要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引導社會應急力量和志愿者隊伍有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6.1.6 ?專家和技術指揮官隊伍是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力量。有關部門(單位)應分別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領域建立專家和技術指揮官隊伍,充分發揮專家、技術指揮官支撐作用。
6.2.1 ?區政府應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應對突發事件需要。財政、審計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6.2.2 ?完善突發事件風險社會分擔機制。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部門(單位)應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2.3 ?鼓勵個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和技術支持。
6.3.1 ?區政府應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機制。
6.3.2 ?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6.4.1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區政府或突發事件組織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布緊急決定、公告、通知等。
6.4.2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后階段,司法部門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并視情況組織律師團隊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支撐。
網信、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公安、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商務、衛生健康、應急、林業、氣象、地震、消防救援等部門(單位)應建立完善基礎數據信息采集、維護、更新的長效機制,加強基礎信息應用和資源共享,為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提供保障。
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門應統籌安排綜合應急避難場所、泄洪道等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基礎設施,相關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應加強監管維護,保證其功能完備及正常使用。
6.7.1 ?基于數字應急建設,推動應急平臺之間互聯互通、數據交換、系統對接、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應急平臺的智能化、規范化和實效性,增強信息匯集、輔助決策、指揮調度能力。
6.7.2 ?建立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強化公用通信網絡、衛星通信網絡的應急通信建設,提升突發事件信息傳播能力。
6.7.3 ?區政府制訂促進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支持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鼓勵相關單位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新技術和新裝備。
7 ?附則
(1)全區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印發、備案、公布、演練、評估、修訂、宣傳培訓和監督考核等有關管理工作按照《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2)本預案由區應急局負責編制并解釋,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3)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街道)、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4)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武隆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修正)》(武隆減災委發〔2020〕2號)同時廢止。
區政府辦公室、區委網信辦、區發展改革委、區教委、區科技局、區經濟信息委、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委、區商務委、區文化旅游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應急局、區審計局、區國資委、區市場監管局、區統計局、區鄉村振興局、區林業局、區供銷合作社、區總工會、區婦聯、區殘聯、區紅十字會、武警武隆中隊、區檔案館、區畜牧發展中心、區融媒體中心、區消防救援支隊、區氣象局、區旅游產業(集團)公司、區城市發展(集團)公司、區工業發展(集團)公司、區農業產業公司、人行武隆支行、國網重慶武隆供電公司、中國電信武隆分公司、中國移動武隆分公司、中國聯通武隆分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
8.2? 重慶市武隆區應急預案體系
序號 |
預案名稱 |
編制單位 |
1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區應急局 |
2 |
重慶市武隆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保障預案 |
區應急局 |
3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區應急局 |
4 |
重慶市武隆區地震應急預案 |
區應急局 |
5 |
重慶市武隆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區應急局 |
6 |
重慶市武隆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區應急局 |
7 |
重慶市武隆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
區應急局 |
8 |
重慶市武隆區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區應急局 |
9 |
重慶市武隆區重大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
區應急局 |
10 |
重慶市武隆區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
區應急局 |
11 |
重慶市武隆區交通行業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
區交通局 |
12 |
重慶市武隆區水上交通運營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區交通局 |
13 |
重慶市武隆區道路運輸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區交通局 |
14 |
重慶市武隆區高速公路運營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區交通局 |
15 |
重慶市武隆區鐵路運營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區交通局 |
16 |
重慶市武隆區公路橋梁運營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區交通局 |
17 |
重慶市武隆區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 |
區交通局 |
18 |
重慶仙女山機場應急救援預案 |
區交通局 |
19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保障預案 |
區衛生健康委 |
20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
區衛生健康委 |
21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 |
區衛生健康委 |
22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
區市場監管局 |
23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重大職業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
區衛生健康委 |
24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應急預案 |
區衛生健康委 |
25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應急預案 |
區衛生健康委 |
26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區生態環境局 |
27 |
重慶市武隆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區生態環境局 |
28 |
重慶市武隆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
區生態環境局 |
29 |
重慶市武隆區燃氣經營儲存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
區經濟信息委 |
30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民爆器材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
區經濟信息委 |
31 |
重慶市武隆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
區經濟信息委 |
32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預案 |
區經濟信息委 |
33 |
重慶市武隆區信息網絡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
區經濟信息委 |
34 |
重慶市武隆區林業有害生物應急預案 |
區林業局 |
35 |
重慶市武隆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區市場監管局 |
36 |
重慶市武隆區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
區市場監管局 |
37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
區公安局 |
38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保障預案 |
區公安局 |
39 |
重慶市武隆區公共密集場所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
區公安局 |
40 |
重慶市武隆區重大刑事案件應急預案 |
區公安局 |
41 |
重慶市武隆區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 |
區公安局 |
42 |
重慶市武隆區規模較大的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
區委政法委 |
43 |
重慶市武隆區財政資金應急保障預案 |
區財政局 |
44 |
重慶市武隆區政府外債危機應急預案 |
區財政局 |
45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 |
區委宣傳部 |
46 |
重慶市武隆區民族宗教突發群體事件應急預案(涉密) |
區委統戰部 (區民宗委) |
47 |
重慶市武隆區涉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涉密) |
區委統戰部 (區臺辦) |
48 |
重慶市武隆區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
區教委 |
49 |
重慶市武隆區中心城區排水系統應急預案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50 |
重慶市武隆區市政環衛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
區城市管理局 |
51 |
重慶市武隆區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
區城市管理局 |
52 |
重慶市武隆區糧食應急預案 |
區發展改革委 |
53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公共事件生活物資保障預案 |
區商務委 |
54 |
重慶市武隆區成品油經營儲存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
區商務委 |
55 |
重慶市武隆區液化石油氣經營儲存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
區商務委 |
56 |
重慶市武隆區旅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
區文化旅游委 |
57 |
重慶市武隆區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應急預案 |
區融媒體中心 |
57 |
重慶市武隆區農業有害生物應急預案 |
區農業農村委 |
58 |
重慶市武隆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區農業農村委 |
59 |
重慶市武隆區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60 |
重慶市武隆區金融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
區金融服務中心 |
61 |
重慶市武隆區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區政府外辦 |
8.3 ?區級部門(單位)應急工作職責
序號 |
部門、單位名稱 |
應急工作職責 |
1 |
區委辦公室 |
收集信息,反映動態,為區委決策做好服務;協助區委領導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包括資源調配、人員調動、后勤保障等;負責突發事件應對期間黨和國家領導人、中央部委、國家機關、省市等來渝領導的組織安排和統籌協調等工作。 |
2 |
區政府辦公室 |
負責區政府應急相關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協助區政府領導同志處理需由區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協調、督促相關應急管理工作;收集報送國務院、市政府、區政府應急信息資料,協調新聞單位宣傳報道區政府應急相關重大工作措施;協調區政府有關部門、中央駐渝單位等關系,對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
3 |
區法院 |
負責對突發事件以及應急管理過程中違法案件進行依法審判。 |
4 |
區檢察院 |
負責對突發事件以及應急管理過程中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及對偵查機關立案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
5 |
區委組織部 |
負責對本區應急管理的領導班子調整、配備提出意見建議;負責應急管理中組織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檢查督促,及時上報重要情況,提出建議;指導、規劃、協調、檢查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調查了解應急專業領域人才工作情況,加強宏觀指導;負責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監督,承辦有關干部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問題的審查和調查核實工作。 |
6 |
區委宣傳部 |
提出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收集、跟蹤區內輿情,組織和協調有關方面開展輿論引導相關工作;協調解決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報告中出現的問題。 |
7 |
區委統戰部 |
負責調查研究、協調指導有關民族宗教、僑務、祖國統一等統戰工作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
8 |
區委政法委 |
組織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組織調查、協助處理抗法的突發事件。 |
9 |
區委網信辦 |
統籌協調組織全區網絡安全事件應對工作,協調處理全區信息化重大突發事件與有關應急工作;統籌重特大突發事件網絡輿情監測、預警、報告和處置;負責網絡輿情研判和管理,指導協調全區網絡輿情工作。 |
10 |
區政府外辦 |
協調涉外涉港澳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事件涉及單位或人員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研究處置意見;指導鄉鎮(街道)涉外涉港澳一般、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聯絡外交部及我駐外使(領)館,向外交部報告有關情況。 |
11 |
區發展改革委 |
組織協調石油、天然氣供應等應急保障工作;做好糧油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配合維持企業和市場正常運營;負責指導安排突發事件應對重大建設項目;根據市國動辦指示,負責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應急避難場所;協助發布預警警報信號。 |
12 |
區教委 |
負責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牽頭校外輔導機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受災學校師生,提出為災區學校及師生提供救助的請求,協調災區校舍的重建事宜;負責恢復災后教學秩序。 |
13 |
區科技局 |
負責構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支撐體系,組織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工作。 |
14 |
區經濟信息委 |
牽頭組織電力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電力搶修恢復工作;牽頭組織城鎮燃氣事故的應急處置,協調應急救援搶修及燃氣生產、供應恢復工作;牽頭協調民爆行業生產、經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應急物資調度和緊急生產及區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負責全區應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協調指導工業園區應急工作。 |
15 |
區公安局 |
統籌指導轄區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牽頭組織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襲擊事件、劫機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公共密集場所事故等應急工作;負責對現場實施封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疏散現場人員,開展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對事件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實施嚴厲打擊;控制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等危險有害因素,并參與事件現場的其他處置。 |
16 |
區民政局 |
負責民政系統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指導社會捐助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動員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及災害救助等工作;協助做好疏散群眾的臨時安置工作;負責遇難人員殯儀工作,協助事發地做好家屬慰問等善后處置工作。 |
17 |
區司法局 |
負責監獄系統、戒毒系統、社區矯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法律宣傳、法律援助工作;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
18 |
區財政局 |
牽頭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應對突發事件重大建設項目資金。 |
19 |
區人力社保局 |
負責勞動保障監察領域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 |
20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區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前期處置以及相關技術支撐工作;為應急工作提供環境資源、測繪地理信息等信息支持;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方案;參與地質災害調查評估。負責全區地震速報預警、災情快速評估、余震監測,組織震情會商,提出震情趨勢判定意見;組織震情信息發布;負責地震科學考察,地震烈度圈定;提供地震動參數區劃和活動斷層分布信息,為恢復重建和應急救援選擇提供技術支持;配合開展地震災害調查、損失評估、建(構)筑物抗震性能檢測。 |
21 |
區生態環境局 |
負責全區突發環境事件、長江三峽庫區烏江流域武隆段突發水環境污染、空氣重污染天氣、核與輻射事故、固態廢棄物環境污染事件等應對處置工作;負責突發事件環境監測與預測工作。 |
22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負責區內基礎設施及房屋建設工程、城鄉房屋主體使用、城市內澇、城市排水設施、高空旅游設施建設等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組織災區重建的城市設計工作。 |
23 |
區城市管理局 |
負責市政橋隧、城市供水、市政環衛、渣土受納場、城市公園等城市管理行業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
24 |
區交通局 |
負責水路交通事故、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公路搶險保通工作;指導開展轄區水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調查工作。 |
25 |
區水利局 |
負責轄區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村鎮供水、灌區、小型水利設施等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
26 |
區農業農村委 |
負責全區突發動物疫情、農作物重大病蟲害應對工作。 |
27 |
區商務委 |
牽頭組織成品油生產運輸經營儲存事故應對處置工作;負責全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工作;組織協調應急糧食的進口工作;指導全區城鄉物流配送、電商物流企業應急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應急工作。 |
28 |
區文化旅游委 |
負責文化旅游、廣播電視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全區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負責文物、博物館單位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
29 |
區衛生健康委 |
統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工作;負責各類突發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及應急心理援助;負責醫療機構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防止災后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信息;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
30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負責退役軍人權益維護、移交安置、服務管理等工作,防控風險及相關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
31 |
區應急局 |
統籌指導全區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指導全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制訂全區總體應急預案;組織指揮、統籌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應急專業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銜接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國家、重慶市下達調撥款物和區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
32 |
區審計局 |
負責應急工作中經費使用過程和效果的監督審計工作。 |
33 |
區國資委 |
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相關區屬國有重點企業信息和其他工作支持。 |
34 |
區市場監管局 |
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技術鑒定工作;負責保障事發地市場經營秩序;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所涉藥品及相關產品實施檢驗檢測,進行追蹤追溯,及時采取緊急控制措施;根據市、區政府的授權,及時向社會發布藥械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
35 |
區統計局 |
負責突發事件統計相關規定的審批和統計工作的指導。 |
36 |
區醫保局 |
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醫療保障工作。 |
37 |
區金融服務中心 |
牽頭處置和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
38 |
區信訪辦 |
牽頭處置大規模到區委、區政府集訪事件等情況;統籌調度區級有關部門,協助指導鄉鎮(街道)處置發生在轄區的規模性聚集、集訪等情況;牽頭統籌相關力量處置進京非訪等情況。 |
39 |
區林業局 |
負責全區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森林和草原火情的先期處理相關工作;負責承擔森林火災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對處置工作。 |
40 |
區數建辦 |
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數據分析,為突發事件管理提供數據支撐。 |
41 |
武警武隆中隊 |
組織所屬武警部隊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工作。 |
42 |
區總工會 |
指導企業做好事故善后處置工作;參與突發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
43 |
區婦聯 |
負責動員婦女、兒童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
44 |
區紅十字會 |
配合有關部門為突發事件中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 |
45 |
團區委 |
組織動員全區各級團組織、青年志愿服務組織、青年社會組織等參與救援救助工作;動員社會力量捐款捐物、幫助災后重建。 |
46 |
區稅務局 |
負責組織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研究本系統稅收規劃,充分考慮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應急產業發展。 |
47 |
武隆銀保監管組 |
督促監督有關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
48 |
區氣象局 |
負責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在全區范圍內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并對重大氣象災害做出評估,為區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負責全區突發事件氣象保障工作;負責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 |
49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負責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行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負責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調度指揮;承擔我區特殊災害事故、巨災處置和跨市區域救援任務。 |
50 |
國網重慶武隆供電公司 |
負責控制停電范圍,保證區域主網安全,恢復電網供電;組織電力搶修恢復工作,盡快恢復受影響區域供電工作;負責重要電力用戶、重點區域、突發事件處置現場的臨時供電保障。 |
51 |
其他部門和單位 |
其他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及專項應急預案要求,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
8.4 ?武隆區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
?
?
8.5 ?武隆區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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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武隆區級應急響應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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